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

ID:43283214

大小:72.51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9-29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_第1页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_第2页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_第3页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_第4页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_第5页
资源描述: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田蕾、米靖(天津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天津300072)摘要:制定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是确保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文梳理了近几年学者们对国内外校企合作立法现状、问题的研究成果,旨在从学理上理清这一问题的研究进展与思路,并提出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研究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教育部重点课题“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研究”(GJA080003)。作者简介:

2、田蕾(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天津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米靖(1975-),男,内蒙古固阳人,天津大学职业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推进我国职业教育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是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关键任务。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均通过有效的立法来确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落到实处、产生成效。当前,我们需要从实践层面和学理层面理清国内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一、我国目前职

3、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尚付阙如,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部:(1)《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如何实施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2)《教育法》第六章第四十、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3)《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第二十条鼓励高等职业学校与企事业组织协作。(4)《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对职业培训做

4、了简单规定。笔者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法律规定共同的特点是表述简单,规定笼统11,责权利并不十分明确,即使是《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规定也是概括性的。正如有学者指出,“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专门的《职业教育法》,并且在《教育法》、《劳动法》中对职业教育也作了规定,但条文数量较少,无法应对校企合作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规不完善,宏观条款多,微观条款少,缺少可执行条款,无法在行动上驱动校企合作。”[1]具体问题表现为:1、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上述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分析,可

5、以看出当前最大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不健全、不完善。有学者就明确提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而且《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条款只是原则性的[2]。还有学者基于这种认识分析总结了我国校企合作法律与政策的几个特点,即:(1)关于校企合作,出自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多,出自企业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少。(2)缺乏可操作性法规,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立法起步较晚,政府相关文件中倡导性的政策和宏观指导性意见较多。(3)经费支持不足,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应当给予的经费支持

6、和鼓励加以明确规定。[3]而且,在各种已有的针对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对职业院校的规定较多,“对企业职业培训、社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等方面的规定较少,立法的不平衡状态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的形成”[4]。这些状况与德国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现状都是相悖的。总体看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处理不当,在形式上未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已有的规定偏重于学校,缺乏操作性、强制性和系统性。2、《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条文也存在明显不足之处(1)体例与内容过于宏观,对于企

7、业的权、责、利规定不明确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1.《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规定是概括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政府、企业、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2.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享受的优惠政策有附加条件。3.实习生与企业间的关系不明确。[5]任何法律通常需要明确的责、权、利等要素,在《职业教育法》中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这个问题上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条文空泛,影响了该法律在企业参与程度上的效力。虽然规定企业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义务尽到何种地步,不尽义务会有何种程度上的惩罚,

8、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11企业有责任及义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也没有明确的规定。[6]此外,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会带来怎样的风险,有学者认为是没有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真正的主体,因为该法并未规定企业对职业学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未规定企业必须参与学校的课程设计以及教学活动等。[7]而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原因也在企业权利义务不明确,所以目前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靠“关系和信誉”,而不是靠法律法规。[8](2)企业主体地位不明确。德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