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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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罗仕俐摘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致命弱点在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最需要下功夫的是立法。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校企合作立法严重缺失。企业应当与职业学校分工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国家立法应把校企合作立法作为公法对待.明确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逐步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职业教育责任近年来.职业教育的摊子已经铺开了,不管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在规模上不逊于普通教育。但职业教育的质量却并不乐观.原因有很多.其中校企合作法

2、律制度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文就校企合作立法难题作一些尝试性的探索。一、企业层面是解决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最大难点在2010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长袁贵仁明确指出: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致命弱点在校企合作。他同时强调,校企合作是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是我们应当下大功夫、也是必须下大功夫去探索和解决的难点。而当前.制约校企合作成效的关键因素又是什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六章第(十五)点玩疑给我们一个清晰的答案——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缺失。也正因

3、为如此.该点要旨就在于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于此相呼应的是,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章将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职业教育法摆在第一位.足见建立校企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然而.要建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和体系,最大的难题莫过于如何让企业主动与职业学校合作.积极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因为:第一,在现有法律制度中.企业并没有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第二。在公众普遍意识中,企业是否给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提供资源,纯粹是道德上的义务.是一种帮助、恩惠;第三,让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承

4、担职业教育责任.对单个企业而言。是对其利益的一种损害.立法上试图硬性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企业势必反对;第四.要求企业主动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必然对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权力产生影响,要协调这些部门的关系,断然不是易事。因此.解决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关键和最大难点就在企业层面。为了进一步揭示问题,下文将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具体分析。二、校企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当前。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非常丰富。从中央到地方,能找到不少。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校企合作、企

5、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制度却严重缺失。法制化进程严重滞后,以致有人称之为“棚架化”。(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评析当前校企合作法律实务中.现有涉及到校企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笔者进行了初步梳理:1.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缺乏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主要从国家和公民两个角度规定教育职责和权利.国家有发展教育的职责,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除国家和公民外.并没有提及其他社会主体在教育事业上的职责和权利。当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可能把校企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

6、写入宪法:但是。就公民教育权的实现。只字未提社会组织(包含企业)的责任。对下位法要求社会组织承担教育责任、要求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承担具体的职业教育责任.在根本法上就缺乏有力的依据。2.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在基本法上也缺乏明确规定。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第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

7、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七条)教育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读:(1)如果说企事业组织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也仅仅是停留在对本单位职工所尽的义务.至于本单位之外的职业教育职责.则企事业单位

8、是没有法定义务去担当的;(2)在企业与学校合作方面,上述规定在用词上使用的是“鼓励”和“可以”.这种引导性和授权性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没有真正的约束力:(3)尽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使用了“应当”一词,表面上属强行性规定.但在实践上也是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其一。企业的义务仅限于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帮助和便利”主要是道德范畴.不帮助他人、不给他人提供便利,无法给予强行性制裁;其二,如果把这一规定看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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