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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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是指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基本法律及大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法的核心内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主要包括四种:一是各种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二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四是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一节银行法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经营关系以及银行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法在金融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银行法中,主要介绍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

2、督管理法。一、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货币的发行与流通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双重性质)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银行的性质。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双重地位)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领导,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第二,中国人民

3、银行在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和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和领导制度(2)内部职能机构(3)分支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业务禁止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①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执行货币政策。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③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④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⑤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⑥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

4、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禁止①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②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④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二、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1.商业银行的定义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①商业银行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

5、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③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④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⑤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的原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审批的原则。未经国务院银行

6、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2)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①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申请设立商业银行;②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③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④设立商业银

7、行分支机构的,也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办理登记;⑤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1)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和股份有限责任3种组织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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