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讲义-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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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法一、商业银行的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商业银行通过规定资产负债的一定比率,对资产和负债间的比例关系设定警戒线,以保障其资产运营的安全。主要内容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相当静态财产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已缴股金的100%,以及中央银行对资产负债方面的其他规定。(二)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有关贷款的特别规定。对银行关系人的贷款限制,即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

2、其亲友以及银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无担保贷款),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关系人的范围: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高风险资产,容易缩水,影响银行资本流动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

3、不动产(银行不能参与炒房,影响银行资本流动性)。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防止形成金融对实业的垄断)。证券法(一)对证券公司的监管:(1)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

4、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银行业务)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4)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

5、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二)证券交易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一般规定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法律规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

6、和禁止从事的行为,除《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的集中规定以外,对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为还有一些一般性规定,这些一般性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之中,主要包括:(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7、方式。(5)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非上市公司)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6)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职业回避制度)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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