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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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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教育法制和小学师生权利保障目录我国教育法制现状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教师的身份界定与权利救济受教育者(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学校、教师侵害学生权益的民事责任一、我国教育法制现状新中国教育法制的历史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中国教育法制的历史“三起两落”建国初期教育法制的初期(1949—1966)教育法制的两度曲折(1957—1960,1966—1977)全面的教育法制建设时期(1978—)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已形成了“一基本,
2、六主干,多形式”,内容比较完备、结构比较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一基本《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实施。共有十章84条。内容:重要、丰富、涉及面广地位: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根本法适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种类教育。不适用军事、宗教学校教育、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教育法律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阶位仅次于宪法,教育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法律。除前述《教育法》和六个主干教育
3、法律以外,其他法律也有关于教育问题的规定,如《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高等教育职责管理暂行规定》(86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88年)、《幼儿园管理条例》(89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90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92年)、《教学成果奖条例》(94年)、《残疾人
4、教育条例》(94年)、《教师资格条例》(95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09年),《教育督导条例》(12年),等等。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授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安徽省地方性教育法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5、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年制订,2004年、2006年修订)《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制订,2007年修订)教育规章在部门规章中,作为主管全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教育部,是教育规章的主要制定、发布和实施者。例如,《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1997年)、《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
6、行办法》(1999年)、《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9年)、《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年)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教育法制观念还没有在全社会普通确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教育执法监督工作堪称薄弱二、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评价制
7、度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又称学制,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级学制系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只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或专门学院、成人高校、高等自学考试制度和研究生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8、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必须:“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义务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统一授权或批准的由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的一种考试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承认考试结果,确定考试合格者的学历、使用、待遇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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