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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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探究  摘要: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很大,在他们的权利保障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则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通过对该问题的探究,提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建议。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权利问题21世纪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留守儿童”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所谓“农村留守儿童”就是指,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的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6-16岁)。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出的结果是,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61

2、02.55万。笔者在烟台、日照、临沂等地展开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存在的权利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缺失问题调查发现,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大都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也有的是与其他的亲友生活在一起。父母单方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一般是与在家的父母一方一起生活。9因此,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是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要监护情形。隔代监护中监护人已经年迈,他们除了要照顾未成年被监护人外,往往还要务农,因此对被监护人的照顾难以周全。再者,他们与被监护的儿童年龄相差太大,容易产生代沟,相互间共同语言少而导致缺乏交流,这些都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二)农村

3、留守儿童的亲权缺失问题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往往很长时间见不到在外务工的父母,短则几个月,长则数年之久。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中小学阶段是孩子身心发生极大变化的一个阶段,是孩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迅速形成的阶段,他们有很多成长中的困惑需要父母去引导并帮助解决。但是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而言,父母不在身边且不闻不问,使他们完全失去了这一渠道,在自我解决问题时,很多负面情绪积压,以致很多不良性格的形成。(三)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问题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大都一般,有很多学习比较差,而成绩优异的则在少数。而与留守儿童的生活一起的监护人文化水平大都较低,他们对孩子进行学习上的辅导较为困难。从

4、观念上来说,仍有相当多的监护人持上学无用论,从根本上就忽视教育的功用,这种观念可能会影响到孩子,使孩子也最终失去对学习的兴趣。9(四)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权缺失问题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在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都存在着问题。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在饮食、医疗卫生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使他们的身体发育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在性格方面存在着孤寂、抑郁、暴躁等问题。二、浅析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根本原因:我国城乡二元体制新中国建立之初,为尽快建立起现代国民经济体系,政府实行了向工业倾斜的政策,遂形成了城市与农村相隔离的户籍制度

5、,导致同为中国公民,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待遇却不一样。改革开放之后,这一制度安排在慢慢地转变,人口流动逐步放开限制,城市建设中出现了一大批的农民工,但是城乡二元体制留下的户籍制度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问题,使得身在城市的农民工往往无法接触到城市身份所能享受到的社会服务资源,不仅在其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竖起了高高的壁垒,在其子女面前亦是,仅入学就读一项,就让很多农民工连连碰壁,很多农民工面对高额的借读费而放弃把子女留在城市。城市各项社会资源与城市户口不合理的紧密联系,是造成留守儿童问题最深层次的制度原因。(二)关键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9一方面,有关监护权的规定不

6、完善。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我国法律上规定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委托监护制度。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涉及到委托监护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上是承认委托监护制度的,这属于意定监护的一种,由合同设立监护人,但是对于委托监护合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由于缺乏详细规定,委托监护在现实中很难起到实际的效果。另一方面,有关亲权的规定不完

7、善。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亲权与监护权在大陆法系是不同的概念,亲权的主体是父母,相对人是未成年子女,亲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在内容上,除了保护的功能,还兼具教育的功能。由于亲权的不可转让性以及其独有的教育功能,使其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上显得格外重要,但由于法律对亲权的内容没有细化规定,使得权利义务不具体,且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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