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惑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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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惑与解文/胡彬无权处分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了。这可以说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大的突破,但实务屮确实会有许多困惑。木文拟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先进性、恶意买受人是否应受保护及真正权利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先进性首先,买受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完整的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

2、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按照以上规定,岀卖人在买卖合同屮的主要义务就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若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则买卖合同的目的必然无法实现。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前,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因岀卖人既未能取得所有权而又未能取得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此时,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权益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岀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

3、法院应予支持”。就是建立在出卖人出卖其无权处分的财产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其次,无权处分的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更符合契约白由的法理精神。合同行为是最典型的债权行为,债权行为屈于负担行为,即债务人自愿为自己负一定的债务的行为。出卖人虽然未能取得处分权,但其愿意为口己负上债务,并愿意承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律不应阻止。第二个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更好的保护了买受人,那么是否所冇买受人都值得保护,善意买受人应该受到保护,这是不言门明的,那么恶意买受人是否值得保护?首先应该明确,此处的“恶意”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不同,而仅

4、仅指“知情”,即知道出卖人对出卖物不享有处分权而已。如上文所诉,出卖人自愿为自C设定债务,法律不应干涉。买受人对其有无处分权是否知情其实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出卖人Z所以会无权处分,有很多种情形,有可能出卖人在出卖时认为其能够取得处分权,如其与权利人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有可能当时真正权利人是同意的,如丈夫一人出卖夫妻共同财产,种种原因不胜枚举,法律既无法穷尽各种类型而加以区分,实际上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其次需明确,出卖人是否能以买受人“恶意”为由,而要求减少违约金呢?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

5、冇规定的除外”O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O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出卖人没有所有权,而事后真正权利人乂追冋了所有权,买受人是否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合同有效,出卖人履行不能自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卖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门乐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而耍求买受人门己乐担部分损失呢?笔者认为买受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此时对履行不能的风险其实买受人也能够控制,即你明知道合同目的可能实现不了却依旧与出卖

6、人签订合同,承担部分风险也属应该,但承担风险的比例不应该超过30%,因为买受人毕竟述是因为信任出卖人而签订的合同,出卖人过错更大。第三个需要明确的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依然无效的。其实不论岀卖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只要满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构成要件,合同就当然、自始、绝对的无效。之所以将这个问题提岀,是因为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前,有观点认为,只要出卖人是无权处分,而买受人又知情的,就可以推定买卖双方恶意出通,而真正权利人也往往据此而保护自己的权益(真正权利人对权利保护的问题下文会详谈)

7、。这种观点混淆了仅仅是“知情”的“恶意”与“恶意串通”中“恶意”的概念。前者是与善意相对应,指的是“知情”,而后者的“恶意”其实是“串通”的修饰词,串通一词在法律条文中出现,往往用恶意加以修饰,用以区别于“合意”等中性词,实为贬义,取其“勾结”之义,就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二)项来讲,恶意串通指的是双方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且双方有通谋,类似于刑法中的共同故意。总之,恶意买受人也应受法律保护,但是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无效。若没有恶意串通,出卖人该承担责任;若有,作为串通一方的出卖人相对于真正权利人來说也比较好举证证明恶意串通,虽然实践中即便是作为恶意串通当事人一方的出

8、卖人主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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