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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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经济适用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补充意见》(X政发[2008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负责经

2、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组织实施,会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县发改、财政、国土、公安、金融、千岛湖镇及社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一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

3、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改部门综合测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符合《XX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稅费优惠政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县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前期开发实施主体。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般以小套型为主,为保证家庭成员4

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及施工、监理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信誉,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按

5、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县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且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千岛湖镇居住满五年;(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户;(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四)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县统计局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已享受单位自行发放购建房补助的职工、居民,不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第十

6、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十六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2、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和房改部门出具的房产及房改情况证明;配偶属农村户籍的须提供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证明。3、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认定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第十七条下

7、列房产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房产面积认定范围:1、已购买的房改房;2、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货币安置面积为准)等;3、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4、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产;5、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营业房等各类房产;6、已发生转让、赠与、离婚析产等过户交易未超过10年的各类房产;7、已享受货币补贴的住房面积。上述房产是指申请家庭发生产权登记或备案或事实拥有的各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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