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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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政办〔2007〕62号关于印发《岳西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岳西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二○○七年七月十日岳西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6岳西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明确供应对象,核定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县房地产行

2、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征收(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三)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道路、排水)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工作,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6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中、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原则。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套70㎡-90

3、㎡之间。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组织验收。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开发布执行。第十条经济适用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一条经济适用房实行购买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将购买人的情况向社会公示的制度。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天堂镇社区居民户口,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无房户或住房户均建筑面积低于50㎡(一般指三

4、口及以上家庭);(二)无其他住房,实行贷币补偿安置的天堂镇社区范围内的拆迁户。符合以上条件,如本次房源不足,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购房户,其余符合条件者轮候。第十三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6(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核实无误的开具购房证明;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购房证明选购

5、一套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下户选择70㎡左右小套,4人及以上户选择90㎡左右中套。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中,需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拔土地”字样。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当时该住房市场综合评估价15%的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拔转为出让,同时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规定不得出售的期限内确需出售的,由“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不高于原供应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六条集资建房、合

6、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凡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与集资、合作建房。6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小区物业管理,一个小区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

7、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6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一览表征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政策优惠建设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24元/㎡-40元/㎡减半墙改费事业8.00元/㎡减半规划设计服务费事业2.00元/㎡建筑勘察、设计费经营3.5%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费事业2‰减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行政1.50元/㎡-2.20元/㎡建筑材料试验费经营1%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事业1.00元/㎡减半工程定额测

8、定费事业按工程量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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