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制度

XX县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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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制度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转化增长动力,深入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不断提升工业区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项目准入条件(一)一般入园项目条件1、不属于《XX县生态工业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清单项目》内项目。鼓励引进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我县主导产业链中重大缺失工艺、重要配套项目。2、入园项目环境保护、单位增加值能耗等指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土地产出等指标须满足省定标准;木制玩具、轴承、阀门制造等主导产业须达到《XX县工

2、业三大主导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见附件1)要求。3、县内企业申请新增工业用地的,两年内须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且无闲置或对外出租厂房。其中,生产型企业近三年平均税收额需超过80万元且亩均稅收达到《XX县工业三大主导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县内电商企业或其他内销型企业年销售额需达到2000万元。(二)可列入“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入园项目条件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2、项目建成达产后在XX县税务部门申报年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3、投资项目为《XX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的项目;4、列入县“十亿企业”培育对象的企

3、业所申请的项目;5、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推进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项目,其中1-3项的亩均税收需达到《XX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一倍以上(其中我县三大主导产业的亩均税收要求,木玩行业不低于15万元/亩,轴承和阀门行业不低于20万元/亩)。二、准入决策程序(一)报名受理。由工业区接受报名,项目投资者按要求向工业园区提交入园申请和相关资料。(二)项目会审。由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资料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准入资格调查,并在相关单位反馈调查结果后组织工业园区、发改、经商、招商、国土、住建、环保、

4、财政(地稅)、国稅、市场监管、安监、审批中心、科技及相关专业部门对照项目准入条件进行会审,提出落地地块建议,形成会审意见。(三)项目决策。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审合格项目及会审意见上报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领导小组研究,明确入园企业、指标要求及落地地块,并形成决策意见书。)地块划定及出让。由园区牵头发改、住建、国土、招商、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决策意见书划定拟供地地块四至红线并放样,同时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并启动土地出让程序。三、项目审批服务和监管(-)准入项目审批服务。项目审批流程及代办服务制度由发改局牵头制定,按"最多跑一次”、“最多一

5、百天”要求,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实现一站式受理,全流程代办。(二)项目监管机制。1、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需在土地招拍挂竞买资格审查前存入XX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国有公司银行专户,并签订《XX县工业园区入园合同》。2、项目开工、竣工、达产约束激励机制(1)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XX县工业园区入园合同》约定时间按期开工、竣工的,入园企业应提前30日向县国土资源局和XX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国有公司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和XX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国有公司研究同意,在没收相应履约保证金并签订补充合同后,其项目开工、竣工、达产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

6、一年后仍不能按期开、竣工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处置,构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2)在约定达产日未达产的,没收达产保证金,签订补充合同,再给予一个会计年作为整改期。整改年度内以亩均税收作为考核,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的50%,由XX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国有公司按约定收购入园企业项目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整改年度的亩均税收超过约定的50%,但未达到约定的60%、70%、80%的,由XX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国有公司按约定向入园企业分别收取2万元/亩、1.5万元/亩、1万元/亩的达产违约金;入园企业一次性通过达产验收的,且亩均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130%、150

7、%、200%以上的,按供地面积一次性给予入园企业1万元/亩、2万元/亩、3万元/亩的财政资金奖励。(3)因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方面原因造成企业不能如期开工或通过竣工和达产验收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国有公司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延误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工期。3、列入“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申请不动产转让的,需返还“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相关优惠政策。四、其它规定本制度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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