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及其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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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姓名:张舒班级:博士7班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债权与侵权专题研究任课老师:李显冬递交时间:2014.12.30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摘要: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打破了古代侵权结果责任原则的惩罚性和野蛮性,树立了客观理性的道德基准,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物质文化创造的保障。过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核心。建立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对于完善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侵权归责原则的本质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都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所谓公平责任原则仅是归责原则所追求的

2、价值目标,其本身并不是独立的一项归责原则。本文试图通过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渊、立法比较、实践基础等诸方面的研究,寻求过错责任原则在新形式下继续存在的理论依据,探讨现代社会下,过错责任原则应为的调整点O关键词: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地位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研究自从侵权法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以来,过错概念在侵权法上便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学者对此概念的含义一直莫衷一是、争论不休。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学说梳理的基础上对过错概念做一蒂语言上的分析与澄清。(一)、现行的三种过错理论现行我们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较为流行的过错理论: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及主客观结合过错说三个不同的派别⑴

3、。主观过错说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主张主观过错说者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以及苏俄民法均采此说。这种理论的根据源于德国学者耶林创立的。这种观点的核心是: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过错不包括人的外部行为,而是指导人们行为的一种内在的心理,它是致害行为的发生原因,是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的心理动力[役关于过错的概念,我国绝大多数学者釆主观过错说。陈国柱教授指出:所谓过错,是指违反民事义务者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后果的主观态度,它是建立在判断能力基础上的一种心理状态。梁彗星教授也指出:法律上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王卫国教

4、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认的行为意志状态⑶。但是,主观过错学说也有其不足Z处。综合起來,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第一,主观过错过分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由于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必须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而主观过错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是一种存在于人心内部的活动,受害人要想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是较为困难的,这样受害人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笫二,主观过错说是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作为考察对像,但在实践中对于心理状态是没有办法加以准确地考察与衡量的,有台湾学者指出:过失与否,理论上应主观认定,

5、除本人外,事实上难以切实掌握。第三,现实中大量加害行为并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完全是由缺乏技术、知识、预见能力欠缺,以及各种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社会利益考虑,显然应追究其责任⑷。客观说由于认定标准较客观,法官可直接依据客观标准衡量行为,认定过错。此外还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便于保护受害人。但客观过错学说也有其缺陷性。第一,客观过错说不适当地扩大了过错的内容。由于对不同类型的人适用同一行为的标准,毫不考虑行为人的智力状态以及其预见和判断能力,则极易把过错的内容不适当地扩大,从而使客观过错的概念变得极不合理。第二,客观过错说不适当地扩大了责任的范围。要求

6、用某种行为标准检验各种类型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某种行为标准稍有偏离,就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并应在法律上承担责任。不考虑一些特殊活动所固有的危险性质,也要承担责任,就不适当地扩大了责任的范围⑸。主客观结合过错说是我国学者的发明创造,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理论。但这种认为过错既是主观概念又是客观概念的观点,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过错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之中,但不能说过错是行为本身,主张从行为中检验过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正确的观点。但由于过错体现在行为之中,并且应从行为中检验、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进而认为过错本身就是行为,或者过错本身就有客观的属性,也是

7、对过错本质属性的误解。该说想将主观说与客观说综合起来,试图克服主观说难以举证,过分强调意志自由以及客观说否定意志自由的缺点,将过错与行为密切联系起来,既在性质上保留过错的主观性,又在认定方法通过行为实现过错认定的客观化,实际上并耒走出主观说的影子,所解决的只是过错的求证方法问题。(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19世纪后期发展起來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乂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徳国法则称之为危险责任,英国称之为严格责任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过错责任原则造成了影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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