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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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研究[摘要]自侵权法与刑法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以来,过错责任一直成为侵权法的主导原则。但自19世纪工业革命开展,损害的增多,社会连带学说的产生,都对传统的过错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从过错责任主义的建立、其受到的挑战以及自身的完善出发,來论述过错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关键词]自由主义;过错责任;侵权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8-127-2一、过错责任制度的建立(-)过错责任的概念过错一直是侵权法中的核心问题,亦成为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规则原则,所谓过错,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

2、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错也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非难,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按照以上观点,过错责任不但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侵权责任最终承担的要件,更可以借此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故此,过错责任一直是侵权责任法中重要的归责原则,其重要性远非其他归责方式可以与之相媲美的。(-)过错责任的产生与发展早期的侵权法与刑法是密不可分的,在那个时代,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方式是同态复仇,后侵权法与刑法相分离,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同态复仇亦被禁止,取而代

3、Z的是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结果责任注重的并非是加害人的主观意识,而是客观的损害结果,其目的在于慰藉被害人以及家属,同时亦是用以预防损害的发生,在需要注重稳定和平的农业社会,结果责任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进入十七八世纪,科技的进步、自由主义经济的兴起、理性主义思潮的产生,都促进了法学领域的革新,私权神圣、契约自山、过错责任成为私法领域中的三大基石性的原则。在侵权法领域,过错责任享有崇高的地位,被奉为金科玉律,欧美各国都将英确认为法律的基本信念。二、过错责任在现代面临的挑战(-)无过错责任对过错责任的挑战工业革命Z后,经济飞速发展,同时带来了其他的问题:工业灾害、工伤事故等。因此一度有人

4、提出复兴早起的结果责任主义,以替代过错责任主义,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工业赔偿、医疗申故、交通事故屮都逐渐接纳了无过失主义,传统的过错责任受到了挑战,近现代的侵权法一度面临着危机,欧美各国对此皆有评价。美国加州人学Fleming教授认为,今FIZ侵权行为法正处于交叉路口,其生存受到威胁;英国剑桥大学的Jolowicz,宣称,侵权行为法正面临危机;瑞典阿孚士大学Jorgensen教授更断言,侵权行为法正在没落,台湾的王泽鉴教授亦认为,台湾地区侵权法也处于转变时期,亟待探讨。传统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哲学的基础上的,将每个人抽象的视为平等的人,平等的参与竞争,享有权利、

5、承担义务。一方面,每个人都有资格参与竞争,系独立的个体,如果因为个人的过错侵犯他人权利,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个人的人,有照顾自己的义务。他人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即便侵犯某个人的权利,因为行为人无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但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工伤事故频发,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主义,要求受害者也就是工人一方來举证资方有过错,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并且也不利于保护工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主义就是在这时候应运而生的。此时的社会也从单纯的自山主义向社会福利、公共利益发生转变。随后,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航空器运输等领域,也逐渐接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随着无过错责任应用的领域的增

6、多,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屮的过错原则受到了挑战,以过错为规则原则的一元论逐渐演变为二元论,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责任保险制度对过错责任的挑战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现代社会为减少和分散频繁发生的对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其最早产生的原因仍然是雇主对其员工承担的严格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对员工遭受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雇主的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雇主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防止因侵权导致的损失致使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开始积极的从事责任保险活动,意图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维护

7、自身利益。责任保险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契约相对性原则,也对侵权责任法屮过错的规则原则造成了挑战。在保险制度中,即便投保人有过错,但其责任仍山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而不是山投保人自己承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按照契约的约定,而不是按照传统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來承担。自己的行为,由他人来承担责任,与自由主义哲学中个人承担各自的责任不相符合,更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但责任保险制度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制度,因为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不是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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