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要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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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点评指南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分为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各具体和点评要点见下表格。(一)不规范处方。类型点评要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前记书写完整,正文内容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指书写位置与格式不对应,字迹经两位经办人不能准确识别。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或签章式样改变

2、应重新备案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从出生到1个月用日龄表示;大于1个月、小于12个月用月龄表示;大于1岁、小于3岁用年龄加月龄表示;体质弱、体重轻的要求写

3、明体重新生儿期:出生-28天;婴儿期:出生后-1周岁,包括新生儿期;幼儿期:1-3岁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处方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即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拉丁文不再使用,不准使用自行编制的药品中、英文缩写或者代号;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

4、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单位以克为单位时,单位可以省略,其他单位必须注明;小数点后不应出现拖尾的0,如5.0g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用法用量不得出现“遵医嘱”、“自用”等用法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超剂量用法时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诊断,特殊情况是指注明临床诊断对个别患者治疗造成不利

5、或涉及患者隐私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输液溶媒及药品均分别计数,中药饮片不受此限制;一般门诊处方应避免不合理使用大处方;对少数需超5种,医师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慢性病、老年病:一般指需要长期或较长时间服药,期间不需要检测检查,如糖尿病、高血压等特殊情况如:行动不便者、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外地患者当地无此药等,一般以不超过30日用药

6、为限原则: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及所用药品的适宜性,抗菌药物(抗结核药除外)及特殊管理药品不宜延长处方量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

7、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

8、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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