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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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改革要点:统一税法:统一税法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规范税基:使企业正常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得到足额补偿。降低税率:降低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调整优惠:取消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优惠,建立产业为主、地区为辅,产地结合的新优惠政策,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加强管理: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加强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等防范对策,加强了反避税管理。改革核心税基:税前扣除税率:税率结构优惠:政策优惠管理:特别纳税调整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纳税人纳税义务课税对象。(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以在我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2、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按纳税义务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

3、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所得是指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用以取得股权、债权、财产等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4、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课税基础1、课税对象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按经营活动发生地;转让财产,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租金,按租入资产并负担使用费的使用地;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支付或负担使用费所在地。二、税率结构1、基本税率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设有机构

5、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按25%比例税率。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比例税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预提所得税率预提所得税税率20%,实际按10%征税。主要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三、应税所得包括收入范围、收入形式和收入确认等内容。(一)收入范围

6、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从事外币交易的汇兑收益等。(二)收入形式包括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非货币性资产价格: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

7、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三)收入实现1、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2、提供劳务,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3、将资产或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使用费等收入,应在取得利益权利时。4、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收入,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5、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6、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应当计入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当年的收入总额。7、企

8、业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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