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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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概述【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P356)(2012年单选题、2015年判断题)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案例1】在美国设立的甲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甲公司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甲公司既不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也不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案例

2、2】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北京,乙公司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纳税。【案例3】在美国设立的丙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丙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一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例如丙公司将一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境内的A公司),则丙公司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境内A公司作为支付人是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适用税率为10%)。【案例4】在美国设立的丁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但丁公司在北京设立了机构、场所从事生

3、产经营活动,则丁公司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1)在北京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在我国纳税;(2)丁公司取得的来源于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在我国纳税;(3)如果丁公司直接将一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上海的B公司(该所得与在北京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丁公司的该项所得仍应在我国纳税(境内B公司作为支付人是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适用税率为10%)。【考点2】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P362)1.直接计算法(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

4、准予扣除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解释】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者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亏损弥补期限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2.间接计算法如果题目中给出了年度会计利润,可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税

5、额-抵免税额(1)纳税调整增加额①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应全额调增;②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应调增。(2)纳税调整减少额①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亏损;②免税收入;③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3.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处理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案例】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201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

6、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A国分回140万元的税后利润(税前所得为200万元,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回80万元的税后利润(税前所得为100万元,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解法1】(1)来源于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200+100)×25%×200÷(300+200+100)=50(万元);(2)来源于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200+100)×25%×100÷(300+200+100)=25(万元);(3)甲公司201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

7、+200+100)×25%-50-20=80(万元)。【解法2】(1)境内所得单独计算;(2)来源于B国的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少缴税的,应当补税;(3)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适用税率高、多缴税的,以后再说;(4)甲公司201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80÷(1-20%)×(25%-20%)=80(万元)。该处理方式比较简单,不容易出错。第二单元收入总额【考点1】应当征税的收入(P363)1.销售货物收入(2010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8、,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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