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孙伟铭醉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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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说案之---对刑事热点案例的研讨热点案件之---孙伟铭“醉驾”案基本案情:孙伟铭在庭审中2008年12月4日,中午孙伟铭参加姑父80岁寿宴,喝了8两白酒。之后孙开车将自己的父母送到火车站。临别是,其父亲曾嘱咐他开慢一点,注意安全。孙伟铭回答:好的。然而,从火车站前往龙泉驿站途中,孙伟铭的车速却越来越快,期间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但孙并没因此停车而是继续行驶。此后孙驾驶的别克车已呈“s”型行驶,最终越过双实线,与停靠在路边正等待红灯的张景全驾驶的”长安奔奔”等四辆车发生撞击。载有5人自重1.3吨的汽车奔奔在遭受猛烈撞击后,“飞”进了路边的绿化带,车

2、上的张景全夫妇和金亚民夫妇先后死亡,副驾位置的代玉秀深受重伤。事后鉴定,孙驾驶的别克车在撞击瞬间的速度为134-138km/h,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了135.8mg/100ml,超过了标准值,属于醉酒驾车。且孙属于无照驾驶。审理经过:一审: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2009年9月4日,四川省高院对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在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审理。9月8日,公开宣判: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但其有真诚悔罪表现,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3、权力终身。听到二审判决后,孙伟铭在庭上大哭本案引起热议的法律问题:1、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与此问题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2、假定其主观上是故意,故意的内容是什么?是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检方认为,孙伟铭的车在追尾前没有闯红灯,也没有超速,但在追尾后加速逃逸,说明孙是经过思考后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又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孙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告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伟铭的律师认为,孙伟铭对追尾没有任何记忆,也没有明确证据能证明当时他

4、有主观逃逸的恶意,故只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法官的判决: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反映出其对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不属于“过失”;一切损害均由孙伟铭故意造成,因此孙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产生争议的主要是,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很难区分判例: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了福建省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为逃避收费

5、站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冲关,撞死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一名武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死,是故意杀人。(重温犯罪论学习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被告人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当时无法预料到受害武警会突然出现在逆行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被告人对撞死武警

6、的后果并无故意。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醉酒驾车撞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从刑法理论上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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