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控制股东为视角看国美之争

以控制股东为视角看国美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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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控制股东为视角看国美之争由于国美上市公司注册地在百慕大,适用百慕大公司法,主体经营公司在我国内地,其民事行为使用内地民法,而上市地点是香港联交所,适用香港上市公司条例和证券条例,所以这场争夺战将涉及到多地多种法律的制约和限制。2008年,作为国美创始人及大股东的黃光裕银铛入狱,国美陷入现金流危机。此时,贝恩资本“雪中送炭”,以可转债的方式向国美电器提供32亿元的融资。全票通过了贝恩资本注资国美电器的方案。据有关媒体透露,签署该协议并未听取大股东黄光裕的意见。而对于贝恩的融资条件,在当吋的投资协议中,有三项看来极

2、为“苛刻”的条款:首先,贝恩投资的先决条件,是要保住三位非执行董事的席位,否则国美就将面临3.7亿美元合24亿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其次,由陈哓个人为贝恩的进入提供担保,这意味着,陈晓离职就是撤销这项个人担保,国美同样面临严重的违约责任。最后,作为投资协议的一部分,国美应在周年股东大会前进行相当于现有股份20%的定向增发(所谓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及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以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为对价,取得特定人资产的行为。)由此可见,贝恩资本的目的在于争夺国美的控制权。做为控制股东的黄光裕:黄光裕的

3、第一次出手是在今年的5月110,国美电器在香港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黄光裕为首的过半数股东否决了包括授权董事会拟定董事酬金和以回购股份再配发的授权等5项议案,其川最核心的就是否决继续委任贝恩资本的三名董事为非执行董事。然而,就在国美当晚召开的紧急董事会上,却一致同意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8月4日,黄第二次出手,要求撤销陈晓的执行董事和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孙一丁的执行董事职务但保留其行政副总裁职务,以及撤销今年5月国美电器股东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但紧接着,8月5日,董事会再次一致否决上述动议。法律

4、上似乎并未规定董事会有权利否决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但根据国美公司的相关文件及章程,这一系列权利都是黄光裕还是董事局主席时赋予的董事会的权利,这样不可不说黄光裕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了。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在法律上不是对黄光裕忠诚,而是应该对国美董事会及国美的所有股东负责问题实质上是对于国美这家公众公司的控制权Z争,或者说是家族企业上市融资之后,创始人与董事会如何保有对原公司控制权的问题,这也意味着民营经济成为公众公司后必须调整原有的产权观念,适应现代金融体系的资本运作方式。早期公司法理论认为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者便

5、足可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而成为公司的控制股东。从现代公司实践来看,股东即便持有较低的股权比例,也完全可以通过董事兼任、签订控制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事实上的控制。控制股东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方式有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前者是通过股东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或直接对公司的执行机关发号施令;间接控制主要是指通过控制公司的人事,即通过向董事会委派或选派董事,控制公司的决策层进而对公司经营活动施加影响。从我国立法的角度,《公司法》附则之217条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了定义。该条第(2)项规定

6、:“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该条第(3)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从立法而言,我国的控制股东分为三类: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50%以上的股东,即按照前文所述的客观标准所判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虽然不足50%,

7、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即类似按照推定标准判断;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类似按照实质判断标准。其次,该条款明确将非在册股东纳入了控制股东范畴,也体现了《公司法》注重实质的立法趋势。但是也有立法的疏漏,出资额或者对于持有股份不足50%徳股东,其所说的“产生重大彫响”在现实中很难确定标准,也增加了现实操作的难度。我国公司法对控制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而:(一)不得滥用控制股东的地位,

8、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三)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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