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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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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出土地征收行政诉讼困境的路径(一)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为土地权利人适时提起诉讼提供制度保障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尽快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确保土地权利人在此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使得土地权利人能够适时提起土地征收行政诉讼。主要措施有:第一,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听证制度。土地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应予以充分肯定和尊重,土地权利人有权参与土地征收决策过程,有权要求举行并参与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听证会,从而改变土地征收为行政机关单方决策的现有格局,确保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目的。第二,完善征地公告制度,以确保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为土地权利人提起土地征收行政诉讼营造充分和对
2、称的信息环境。除丰富公告方式外,征地公告应详尽说明征地决定的具体内容及行政机关作出该征地决定的依据、理由和程序,细致告知土地权利人提出质疑的渠道、方式和期限。(1)引入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冃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质疑征地事项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国,土地征收公用目的宣告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权利人等不服批准公用目的的决定的,可以在决定公布后的2个月内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之。在美国,土地权利人可以向法院对“公共利益”提出异议,法院有权要求征收机关证明该项冃是“一个令人信服的增进公共利益的案例”。为了防止行政
3、机关滥用土地征收权,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我国应尽快引进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征地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土地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借助于人民法院的屮立性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为土地权利人质疑征地目的提供了途径,为土地权利人与征地机关平等对话提供了平台,为人民法院介入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可能,形成征地公共利益界定上的权力制衡。(三)引入诉讼中停止土地征收行为的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4、的执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行政权力公定力的假设,但是该理论基础已越来越遭到质疑。“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之母国德国,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却规定诉讼中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这是值得深思的。”在土地征收行政诉讼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放任了非法征地,给土地权利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致使土地权利人处于赢了诉讼、输了土地的尴尬境地。为了防止非法征地,从源头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土地权利人更多地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可在坚持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行政诉讼领域引入诉讼中停止土地
5、征收行为的制度,即在土地征收行政诉讼中停止土地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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