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课件--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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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本章主要包括五节内容: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第四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第五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于是通常意义上讲,民事诉讼证据既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事实上,证据

2、和证据材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虽然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但证据与证据材料却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经过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认定。其次,证据材料出现在诉讼的较早阶段,而证据则形成于诉讼的中后阶段,因为能否确定证据材料作为本案的证据只有在法庭调查终结和法庭评议以后。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假设、推测、臆想的东西,都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2.关联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全部或者部分的事实。如果某一事实确为客观存在,但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则

3、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3.合法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二,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人民法院,或者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依职权收集上来,而且取得证据材料的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只有具有客观性

4、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同时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但不具备合法性,一般来说它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如果勘验情况和结果即使是客观的和与案件有关联的,但如果没有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它仍不能成其为民事诉讼证据。三、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1、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2、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3、证据是使裁

5、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1.证人资格。最高院《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

6、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

7、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明确证明力概念,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以书证为例: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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