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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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第三节证据保全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概念(二)证据与证据材料的联系与区别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属性)(一)客观性(二)关联性(三)合法性三、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三)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案例)证据是指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大陆法系有证据

2、方式、证据资料以及证据原因的区分)联系: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区别:(1)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经过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认定。(2)证据材料出现在诉讼的较早阶段,而证据则形成于诉讼的中后阶段,因为能否确定证据材料作为本案的证据只有在法庭调查终结和法庭评议以后。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注意的是: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3、,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若干规定七十条第3款。)(案例)(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案例)(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案例)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定证据制度源于古日耳曼法,盛行于中世纪的德国、意大利。它是建立在对法官不信任的基础上的。立法者认为法官的水平、能力、参次不齐,如果不在法律中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就难以正确运用这一权力。甚至可能滥用权力。法定证据制度对于审判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使法官难以根据

4、具体情况来认定事实,从而不利于证据真实性的发现。所谓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19世纪以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它使法官摆脱了形式主义的束缚,能够自主地运用和判断证据,并使法官可以根据证明活动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扬弃。因此,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

5、中仍有一些关于证据及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法官在运用和判断证据时,自然要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的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此,为了回避自由心证的提法被称为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一、理论上的分类:(一)本证与反证(案例)(二)

6、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案例)(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案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一)书证(案例)(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在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意义:这两种证据在证明标准上有着重大的差别,本证一般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的程度,而反证只要使法官的确信产生动摇即可。(案例)根

7、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意义: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强于间接证据,(已在若干规定在第七十七条,第四款有了规定)能利用它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案件事实起辅助证明作用。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注意合理的逻辑关系。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

8、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例如:抄本、复印件和传闻证据等。意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已在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和提供证据应尽可能的用原始证据。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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