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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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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合格投资者体制构建根据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我们发现,投资者普遍缺少专业知识,缺乏成功的投资经验,投资行为缺少理性的分析基础,却多为被动的跟风投资。如此,投资者利益很容易因为盲目的跟风投资而成为投资市场的牺牲品,严重者甚至会引起投资市场的波动,破坏投资市场的稳定性和经济秩序。因此,本文认为,设立一套完善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投资者进入投资市场设定门槛,明确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把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第一道关,从根本上防范因盲目投资而造成的资本流失,是我国目前投资领域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合格投资者相关规定的理
2、论解释及评析2011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亮相,第75条之七的第2款规定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界定,“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草案的要求,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基金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一)关于收入水平和资产规模的规定这并非我国立法首
3、次接触有关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和资产规模的规定,2003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要求都进行了规定。但上述规定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架空,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例如,上述规定都约定投资门槛为100万元,但是对自然人投资者和单位投资者并无区分,单位投资者只要满足最低认购限额,即可成为“合格投资者”,而对于单位投资者,100万元的标准无法发挥门槛作用。又如,若某几个自然人投资者以隐名合伙的形式,选派一名代表作为出名
4、营业人,而其他的投资者作为隐名合伙人,不直接成为私募基金的客户,则出名营业人只要能够满足对最低认购额度的要求,则不需要满足个人收入和家庭资产上要求。(二)关于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规定私募基金对投资者的最核心要求是投资者应具备投资能力,包括草案在内的规定都没有对投资能力实质性的、可操作性的要求,很难保证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能够具备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的规定都只是原则性规定,本文认为,对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能力的要求,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获取信息的能力,私募发行的核心在于豁免注册,投资者无法从正式渠道获得发行人的
5、重要信息,因此,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应该是与发行人之间有重要的联系、关系,或有能力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通过自己与发行人的关系获得本应通过信息公开披露的方式获得的信息;(2)风险识别能力,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将资金投入私募股权基金后,就将资金的管理权交给了基金的管理者,之后的收益情况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成功与否密切相关,也就需要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在实际投资之前,对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3)风险承受能力,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投资周期较长,一般情况下为5-8年。根据私募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大部分投资者采用分阶段投资的方式,在基金
6、运作的过程中,视情况而跟进投资。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特点,这就对投资者所提供资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出非常高的要求。(三)关于验证标准的规定对基金的认购设定最低认购金额,实际上是对投资者是否具备投资实力的一种检验。对“合格投资者”的检验,各国采用了不同的办法,以“实质检验法”和“最低认购额限制法”为主。实质检查法,就是法律要求基金单位发行人承担保证基金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的责任,基金单位发行人在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之前,必须实质检视投资者管理或控制的金融资产的数量。只有拥有超过确定合格投资者所需的最低金融投资数
7、额的投资者,才能被视为合格投资者。所谓最低认购额限制法,就是法律强行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认购的私募基金单位不得少于确定老练投资者所需的最低金融投资数额,一次推定其拥有老练投资者所需的最低金融投资数额,是合格的投资者。由草案中的规定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最低认购额限制法。二、立法修改建议关于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设立的尺度,有观点认为应从宽设定,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到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也为因政策调控而从股市和楼市中流出的热钱,疏通投资渠道,防止热钱长期涌动于市场中对农产品等生活必备产品进行物价炒作,进而影响市场
8、秩序。同时,有观点主张设定相对严格的门槛,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的性质决定的。私募的性质在于豁免注册,因此设定较高的门槛是对投资者利益的第一道保障。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其豁免注册属性和高风险性与我国以往的投融资模式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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