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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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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计算及分析内容:慈航资本摘录一、“穿透核查”及投资者人数穿透核查,穿透核查主要是为了防止高风险产品向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错误销售,防止金融机构通过结构设计规避监管,从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监管盲区发生系统性危机。简单说来,穿透是为了保证金融消费者信息透明和监管信息透明。对合格投资者人数的穿透核查能有效监管投资活动,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信托(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二百人。注:由于目前尚未实现统一监管,还存在一些未按照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私募类信托(契约)型基金。例如信托计划,按中国银监会现行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资产管理计划,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二、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穿透核查”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发布),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
3、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除此之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以下五类特殊的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
4、其他投资者。以上特殊合格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应备案或政府设立文件即可认定为合格投资者,而该等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并不受不低于100万之限制。(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5、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6、,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三)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穿透核查”的相关法律法规1、200人上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7、(2015年修正)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者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不穿透的特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014.8.21)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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