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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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若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本省的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

2、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司法改革的相关规定积极作好应对工作,配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能力。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及吋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协

3、调和督促指导本辖区的行政应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所辖系统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第八条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指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0)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指定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作为应诉机构,原主管或主办相关事项的负责人或若工作人员作为出庭人员。U)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指定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

4、机构作为应诉机构,原主管或主办相关事项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作为出庭人员。第九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指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0)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案件,其中,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指定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应诉机构,原主管或者主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作为出庭人员;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指定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作为应诉机构,原主管或者主办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作为出庭人员。U)对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5、关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指定应诉机构和岀庭人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对丁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原级行政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省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由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共同应诉机构,各指定一名原

6、主管或主办相关事项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作为出庭人员。第十条行政机关的收文机构或者人员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应当在2个工作FI内根据公文运转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主管或主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第十一条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及其目录、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出庭应诉人员名单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

7、同承担举证责任,主要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举证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情形的,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等应诉材料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后在法足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被诉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巾提出答辩意见,并说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依据、履行的法定程序。同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

8、内向人民法院提供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中请。第十三条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可以委托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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