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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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证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应诉工作。第三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第四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宣传科会同有关业务机构组成应诉小组,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第五条应诉小组应在本

2、局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应诉前应当按下述程序做好准备工作:(一)自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有关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向法制工作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二)应诉小组应当及时召开应诉会议,分析研究案情,确定应诉方案;(三)应诉小组可以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人选的建议,由法定代表人确定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四)收集有关资料,积极准备答辩材料,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第七条应诉小组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诉讼答辩状》;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3、鉴定或鉴别结论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等);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应诉小组对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及时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汇报,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将停止执行的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九条行政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做到:(一)全面、客观地陈述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对涉及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可以要求原告举证;(三)对当庭出示的证物、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等进行分析和质证。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增加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检验、鉴别)或勘验。(四)对出现的与案件事实

4、有关的新问题,又不能当庭得到证实的,可以请求法庭延期审理。第十条在法庭辩论阶段,行政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法庭调查中的新情况,充实辩论要点,积极阐述观点,有理有节,举止文明。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二审的应诉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四至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十四条在行政诉讼中,法制宣传科发现没有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不

5、到位的问题,应当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十五条法制宣传科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填写《诉讼案件报告表》,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中关于“5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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