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对照稿)

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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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原文件修改稿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木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

2、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岀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中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木办法。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

3、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谅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行政复议中请,审查行政复议中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七)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十

4、)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1—)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中请;(五)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耍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六)依职责权限,督

5、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八)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岀处理意见;(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屮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三)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第七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耍职责是:(-)对由木司局以卫生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

6、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中请书(或副本)之H起3H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确定本司局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部名义直接第四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耍职责是:(-)对由木司局以国家

7、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副本)ZH起3H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或有关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结果,并提出书面答复;(-)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木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确定本司局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作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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