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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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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首长应诉制度 篇一:和平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制度 和平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XX〕1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XX〕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具有参加行政诉讼资格的行政主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和其他组织;本制度所称行政诉讼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
2、活动。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诉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签收及报告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机构或区政府各部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及时报告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区政府各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一份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以区政府为诉讼主体但由区政府所属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转交区政府所属部门。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接
3、到人民法院或区政府法制机构送达(转交)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通知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科室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三章诉讼准备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应指定相关科室在3日内做好以下应诉准备工作: (一)研究起诉状副本:全面审查管辖权、诉讼时效、复议前置、起诉状引用法律法规、阐述事实等; (二)全面核实案件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针对原告诉求重点审查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过错,案卷是否规范等。 第七条在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区政府各部门应召开本部门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会。讨论会由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的其他副职
4、领导主持,与该案件有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其他须参加的人员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指定。可 视情邀请本部门法律顾问参会,必要时可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由区司法局负责邀请)参会。参会人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决定。 第八条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时,职能科室负责人应重点介绍该案件的有关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办理过程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重点对原告诉求提出答辩意见。 第九条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应诉意见的,按一致性应诉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应诉意见的,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
5、。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应作记录,参加人员均应在案情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会形成的应诉意见制作行政答辩状。经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特别重大、影响力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经长白岛经济区管委会主任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15日内制作答辩状。 第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同时,将上述材料向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有下列
6、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每年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重大、复杂或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区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或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有正当事由不能亲自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的其他副职领导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等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
7、人分别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出庭应诉。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机构,以本机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以本机构(组织)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8、出庭应诉。 第十九条受委托的组织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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