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209713
大小:36.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0-19
《XX县行政应诉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县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髙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XX省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县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
2、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政府办公室联系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六条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第七
3、条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单位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第九条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行政应诉人员;(二)依法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收集、整理、补充证据;(三)组织起草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五)组织出庭应诉;(六)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
4、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第十二条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5、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汇报案件的准备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答辩思路、证据准备等。第十三条行政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可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四条行政应诉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经内部审核的答辩状、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并遵守以下规定:(-)按时出庭参加庭审;(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6、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祕密和工作祕密。第十六条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应诉人员应当在其权限内积极配合,无权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告,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十八条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
7、关当事人。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纠正其行政行为的,还应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九条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生效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二)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第二十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