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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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摘要]《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上述条文中追缴、退赔、返还、没收、上缴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主要措施。按照目前审执分立的运行模式,财产部分的执行由刑事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实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挽回被

2、害群众财产损失已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执行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更加规范,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功能的全面实现。[关键词]追缴;退赔;强制执彳丁[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8-0117-021财产刑执行中的主要难点(1)案件实际执结率较低。刑事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被告人经济状况大多相当拮据,甚至生活潦倒,难以为其损害社会、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补偿。此类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低是很多法院认为的一种普遍现象

3、,据不完全统计,财产刑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大多不足10%,案结事不了。(2)部分案件极易矛盾激化。部分案件涉及被害人数众多,如诈骗非吸、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类案件,市于此类案件往往清偿率较低,有的涉案资产几乎已经被犯罪分子挥霍怠尽,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已经矛盾激化。如果执行措施不当,或处理不妥,极易引发群体事件。(3)执行中存在刑民交叉问题。在财产刑案件的处理中,往往容易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民事纠纷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之间产生冲突。实践屮,在刑事案件判决的财产部分执行时,经常容易发生执行标的牵涉案外人民事权利现象

4、,特别是与被害人损失退赔相冲突,增加了案件执行的复杂性。(4)涉案被害当事人期望值较高。很多财产刑案件还经常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以及众多被害人,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此类案件自身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多或者不够,但涉案被害权利人的期望值普遍比较高,不愿也不能接受残酷的客观现实,甚至将不能完全受偿的“责任”片面地全部归咎于行政或司法机关,不断缠诉、上访,需要做大量的释法和维稳工作,增加了财产案件执行的难度。2财产刑执行中存在执行难的主要成因(1)赃款赃物、犯罪分了名下财产控制存在多头处理的现象。为确保此类案

5、件善后T作顺利开展,赃款赃物、犯罪分了名下财产的控制尤其关键。但由于目前对被害人财产损失或者赃款赃物的确定和保全上,却尚无统一的规范。根据和关法律的规定,赃款赃物的返还工作,涉及司法机关办案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吋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三

6、条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了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务,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I•九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各个机关职能不同,又决定了对涉案财产控制力的不同。侦查、起诉与审判机关在赃款赃物的移送程序、保全责任上并不清楚,多依靠较松散部门规定调整。(2)法院内部刑事审判庭与执行部门在衔接上存在问题。

7、首先,表现在开展具体执行事项工作的法律依据问题。目前审判庭移送给执行部门全部材料仅仅是判决书和移送执行书,而我们现在审判庭的判决书中对财产刑所涉的具体内容部分,一般是没有具体涉及,只有笼统地追缴或罚没,既没有判决屮具体认定,也没有判决后详细附录。其次,是执行财产信息的完整、准确方面存在问题。部分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中,没有关于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的具体信息,在移送执行书上经常只是简单的房产信息,准确的房产信息仍然需要到现场或房地产部门进行调查。(3)片面理解“先刑后民”理念导致财产执行力度不够。先刑后民

8、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惯性思维”,虽在一定情况下有其合理性,但如果片面机械地理解,容易将民事执行手段与刑事制裁手段过于区隔。如侦查机关将涉案赃款赃物查封、冻结后,按照法律规定有妥善保管的职责,在法院未明确定案难以发还被害人情形下,侦查机关能否像法院执行部门那样采取适当的民事手段,维持涉案资产的止常经营,甚至取得相当赢利,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物质基础值得探讨。另外,在法院执行部门执行赃款赃物返还时,完全按照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也有难度,因刑事追缴明显具有刑事制裁与民事保护双重性质,相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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