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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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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受执行难问题突出和审执分离没有得到落实等因素的影响,财产刑执行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执行虚化和异化的问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也存在信息渠道不畅,监督刚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和完善财产刑执监督的具体对策,促进解决财产刑执行不力不规范的问题,以维护审判权威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对策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所检察的新增重要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为推进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采取一系列举措,财产刑执行监督实现了从无到有的
2、突破。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不但在财产刑执行监督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而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推进实现财产刑执行监督由弱到强的提升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总体而言,财产刑执行监督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监督难监督弱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本文主要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如何加强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进行思考。一、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主要问题财产刑执行机构名实不符,职责模糊影响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是指法院的执行局,财产刑执行是由审判机关的执行局负
3、责,这在规定上是明确的。按照该规定的要求,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分别由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负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财产刑的执行大多沿袭该规定实施前的做法,仍然由负责刑事审判的刑庭来执行,而非负责裁判执行的执行局来执行,一些地方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不负责不参与财产刑的执行,刑事司法领域审执行分离的要求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落实。为规范财产刑的执行,XX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比较《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若干规定》,令人遗憾的是,该规定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财产刑执行的负责机构,而是采取了模糊化处理,如其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
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对该规定的理解存有歧义,可以作不同的解释,一是所有的财产刑执行都应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二是财产刑执行分属不同的机构,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及时移送执行。这种处模糊化的处理有其现实的考量,那就是非常突出的执行难的问题,但这不利于规范财产刑的执行,不利于审执行分离的落实。审执合一的执行格局,导致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既负责财产刑的判决,又负责财产刑的执行,集审判权与执行权于一身,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复存在,这不但影响审判公正,也是造成财产执行不规范的重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财产刑执行率与实刑的
5、财产执行率之间的差距极其悬殊,而且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上述问题的存在。这种审执合一的财产刑执行格局,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悖离,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变得复杂化,增加了监督难度,影响监督效果。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不畅,违法情形发现难财产刑监督工作离不开充分可靠的信息,检察机关需要有效的渠道和便捷的方式获取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否则监督就是无源之水。获取财产刑执行相关信息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建立情况通报机制,明确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财产刑执行机关应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情况;二是建立同步监督机制,通过程序参与来掌握财产刑执行情况;三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类
6、似社区矫正检察、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的信息共享平台,为查询财产刑执行相关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四是建立备案审查机制,规定执行机关有关财产刑执行的一些法律文书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备案。但现实情况是,上述获取信息的途径基本上都没有。检察机关是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获取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信息,财产刑执行机关负有保障检察机关上述知情权的义务。所谓监督,首先要保障的就是知情权。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法律没有就财产刑执行机关是否要向检察机关通报财产刑执行情况,以及通报的内容、通报的方式和不履行通报义务的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财产刑执行机关据此认为其没有通报的法定义务,甚在
7、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时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检察机关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上述做法会被认为带有本位主义色彩,也有违法律精神,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为是意见分歧,是属于对制度的解释和理解问题。虽然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通过与财产刑执行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探索解决制约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信息方面的问题。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这往往需要财产刑执行机关的积极配合,如果财产刑执行机关“不感兴趣”,或认为“没有必要”,工作机制往往难以形成。从成本效益的分析来看,要形成这种机制,往往需要多次沟通,反复征求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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