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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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财产刑作为刑罚手段之一,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体现。我国尚存在重刑化思想,对财产刑的刑罚本质和功能认识不足,认为财产刑属于“软刑罚”。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财产刑执行难的困境,大量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没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财产刑“空判”现象日益突出。财产刑“空判”现象是指,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没能及时解决,将不可避免地使财产刑的判决流于形式,从而削弱财产刑的刑罚功能,有违财产刑的立法初衷。本文从财产性的法律渊源说起,介绍了现代财产性的发展趋势,针对目前财产刑执行难的现状,着重从社会观念、立法

2、、司法及被执行人现实经济条等方面分析原因,并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提出解决我国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对策:强化观念;构筑财产刑的保障机制,即设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及完善财产先行扣押和查封制度;设立财产刑与自由刑等其他刑罚的互动联系机制,即对财产刑实行预缴制度并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为决定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最后,着重针对被执行人不同实际情况就财产性易科制度的设立谈具体意见,以求从实际的角度,解决财产刑执行问题。全文共1290字。【关键词】:财产刑空判执行对策【前言】纵观几千年来的刑罚史,其总的发展趋势表现为由野蛮残酷到文明温和,由强调报复惩罚到

3、注重矫正预防。刑罚的轻缓化已成为20世纪以来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原则与宗旨,矫正与预防的功利观也取代了报应理念成为刑罚的根本目的。罚金是典型的轻刑,又不乏矫正与预防的功能,其发展是商品经济及其理性文化的必然产物。当西方告别漫长的中世纪进入近代以后,资产阶级与商品经济得到蓬勃发展,金钱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前所未有的重要角色,它已不再只是一个人生存的必需品,也不仅仅是财富的象征,而且还能成为资本,能够借助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从而史无前例地能够直接地决定一个人的身份与社会地位,给人带来充分的物质与精神上的享受与满足,成为一种“凝固化的或者具体化的自由”[1],因而罚金

4、对于罪犯而言,造成的痛苦相对前资本主义社会更大,甚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其造成的痛苦远甚于自由刑,实现刑罚的报应功能与预防目的方面效果相当理想,由此占据了刑罚体系主流地位。据统计,德国刑法典规定可判处罚金刑的条文达92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66%;瑞士刑法典规定判罚金刑的条文为130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8%;法国刑法典规定判处罚金刑的条文为139条,占分则条文的34%。而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罚金刑的有182条,占分则的44%。[2]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我国财产刑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新刑罚中,重点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原刑法规定判处罚金的条文只有

5、20个,通过单行条例逐步颁布实行的可处罚金刑的刑法条款有8条,而修订后的刑法中共有182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3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的1。8°%和11。11%;整部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7处,其中规定:并处罚金有113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40处,可以并处罚金有1处,可以单处罚金有9处,对单位判处罚金有处,并处没收财产有33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6处。[3]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条款范围之大,可见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以罚金为主要内容的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即使是在罚金刑使用率相当高的西方国家,如何使罚金刑得到切实执行也始终是个

6、社会性的难题。近年来,财产刑执行难现象愈加凸显。财产刑执行无法到位,已经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施行中的一个“硬伤”,不仅削弱了国家刑罚的惩罚功能,也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重影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破解财产刑“空判”现象,已经迫在眉睫,必须引起有关各方的密切关注。应当说,财产刑执行难是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正如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根据犯罪学的研究得知,犯罪人口之经济收入较一般普通人口人均为低,故罚金刑常有难以执行或者未能执行之情事发生。[4]笔者认为,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难’’,必须对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进行深层次的反思,寻找问题之所在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

7、能使财产刑执行彻底走出困境。一、财产刑的法律渊源及发展趋势我国现行的财产刑并非完全来源于国外,中国罚金刑的渊源应追溯到虞《尚书.舜典》的“金作赎刑”。赎刑,即以财物赎罪,具体说就是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现存《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均可折为赎刑。孔颖达疏:“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历代都有赎刑,但制度不尽相同。大体来说,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赎,赎金的数量有具体规定。我国古代赎刑与罚金刑之间虽有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后来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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