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调查中对实质损害威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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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反倾销调查中对实质损害威胁的认定摘要:在WTO中,确定损害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关键环节,从各国实践看,最常适用的损害标准是实质损害,作为标准之一的实质损害威胁涉及很少,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走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通过解读WTO《反倾销协定》、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发现:关于实质损害威胁的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由于相关条文的规定以及实质损害威胁自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认定实质损害威胁在具体实践中很难把握。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知难而退〃,一方面要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国外的相关规走,以保护进岀口贸易的稳走进行和促进国内相

2、关产业的发展。关键词:实质损害威胁;反倾销协走;损害确走—、损害概述根据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国家的反倾销主管机关在认定进口国存在倾销,并决走对其进口产品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前,都要证明三个条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造成损害,损害结果与倾销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美国1921年的《关税法》第一次将损害一词弓I入反倾销法中。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结,尽管它试图对损害的概念进行详细阐述,但也只是在第6条规定z要征收反倾销税除了证明〃倾销〃外,还必须存在〃严重损害〃,至此,对损害概念都只是做了一些粗略而笼统的规定。直到WTO《反倾销协议》第三条脚注9中规定了〃除非另有规定

3、,损害应理解为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即目前而言,WTO反倾销法律体系中有三种损害类型:①实质损害②实质损害威胁;③实质性阻碍。二、世贸组织的相关立法WTO《反倾销协定》第3条是关于损害确定的规定,它由八款组成其中有多个条款是针对所有损害类型所做的规定。《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7款和第8款只规定了实质损害威胁,我们可将其设想为〃特别条款〃O(-)关于损害确定的〃一般条款〃协定第3条第]款对调查机关在评估产业损害时应该审查的分析因素进行了囊括,具体为进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和对国内生产者的冲击。协定第3条第2款是对第3条第1款中调查机关审

4、查因素的详细规定,它包括两方面内容: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②倾销产品进口对价格的影响。协定第3条第4款对于裁决是否存在损害有重大意义。它强调要考虑国内产业状况并列举了一些因素来衡量产业状况,如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大小等。(-)《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7款从条文看来,协定第3条第7款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它指出了调查机关在确定实质损害威胁时应该遵循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从事实出发,也就是说,调查机关在确定进口产品有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时要有明确及肯定的证据,不能只因为多个成员国联名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等模棱两可的理由便认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其二,该条款例举了调查机关

5、在确定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审查的因素,颇有争议的是实践中调查机关是否只需考虑这些因素便能认定实质损害威胁呢?这一问题在〃墨西哥玉米糖浆案〃中达到白热化。在该案中,美国认为墨西哥仅仅依据《反倾销协定》第三条第七款所列举的因素认走实质损害威胁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此,专家组支持了美国的观点,并裁定墨西哥认定实质损害威胁的理由不充分。(三)《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8款这一款也是关于实质损害威胁的条款,它表明:”对于倾销产品进口造成损害威胁的情况,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考虑和决定应特别慎重〃这一款的规定相对简单。后续的乌拉圭回合和东京回合谈判中对此规定均未做太大改动。迄今为止,

6、该条也尚未引发争端案件。三、中国关于实质损害威胁的立法与实践在立法方面,我国岀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这两个条例,他们都规定了与损害有关的内容。其中《反倾销条例》第7条规走了损害的概念z第8条规走了调查机关在确走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的具体事项,它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价格以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五个方面内容。综上可以看岀,我国在确定实质损害威胁这一标准的立法和实践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四、实质损害威胁这一标准的局限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实质损害威胁这一标准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局限:(1)就自身而言,实质损害威胁存在于损害尚未发生阶段但

7、又必须证明实质损害即将发生,是一种可预见迫切的情形,不能仅凭猜测和可能性,然而任何损害只有发生了才确定是否为实质的,在未发生阶段只能说可能发生,所以,要确定一个不确定的情形是否发生在具体实践中很难把握。(2)基于实质损害威胁的不确走性”各国对于确走实质损害威胁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都处于初级阶段。在立法上,各国尚未有一个具体的可普遍适用的模板,只是赋予其很高的标准要求慎重适用。(3)基于实质损害威胁自身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上的缺失,这一标准容易滥用而为进口国在裁定进口产品构成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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