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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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一)认定1、存货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①已霉烂变质;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③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国税发【2003】45号文),且已无转让价值;②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③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④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

2、经济利益。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①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②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③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4、投资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①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③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

3、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注: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①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②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③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④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二)损失金额的确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是指各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帐面价

4、值,一般不得低于按确定的比例计算的残值。确因资产特殊无法变现或无可变现值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发生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三)申报扣除的资料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

5、申明;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四、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一)、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注: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

6、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142号,2005年2月6日)2、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注:118号和119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改组类型中,将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或投资。其价格按公允价值确认,此处的评估损失,即按公允价值的确认造成的账面损失。笔者。3、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

7、整的。注:一般情况下,免税重组的资产计税基础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所以不涉及所得以及损失。只是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取补价的一方应确定相应的转让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改组的主要条件有:(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后,被接受企业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保持“经营的连续性“(2)、转让资产的企业或股东应通过持有接受资产企业的股权,继续保持对有关资产的控制,即具有“权益的连续性”国税发【2000】第118、119号:1)在整体资产转让、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的“非股权支付额”(实际上主要是货币性补价)不得超过总股权支付额票面价值的20%;2

8、)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实际上主要是货币性补价)不得超过总股权支付额票面价值的25%,与《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一致。  在改组中资产转让或置换交易的货币性补价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其中包含的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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