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创创新发展新优势的报告-深圳市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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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科高字(2015)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015年3月30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5年4月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

3、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享受后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三)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四)有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第三条孵化器后补助政策实施实行省市联动原则。孵化器在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相关补助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省财政孵化器后补助。符合有关规定的孵化器可享受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奖励等后补助政策。第二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第四条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

4、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五条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第六条申请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按照以下程序:(-)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二)审查推荐。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三)审查核实。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补助的孵化器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四)下达资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于项目

5、入库的次年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第七条申请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财政补助的申报材料;(二)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及到账证明材料;(三)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节运营评价及后补助第八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建立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自愿参与评价的孵化器进行评价,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第九条孵化器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性原则。各孵化器自愿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运营绩效评价,参与有关评价活动。(二)导向性原则。以促进

6、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孵化环境和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为导向。(三)客观性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运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第十条孵化器运营评价程序:(-)组织材料。孵化器按照要求上报评价数据和有关证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至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二)组织评价。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孵化器运营评价结论。(三)发布结论。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进行发布。第十一条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具体比例由当年参加评价的孵化

7、器数量和后补助资金规模确定。第十二条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第十三条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第十四条申请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按照以下程序:(-)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二)审查推荐。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三)审查核实。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后补助的孵

8、化器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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