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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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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群体性纠纷及矛盾易激化民事案件的分析一、我院群体性纠纷及矛盾易激化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共审理件,其中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类件,占%;农村土地征用类件,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类件,占%;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制类件,占%;劳动争议类件,占%。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纠纷,是我地区的多发性的纠纷。二、群体性纠纷及矛盾易激化民事案件的成因及特点分析成因分析:1、利益不断分化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
2、益多样化、复杂化。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人身限制走向个性自由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价值理念的变化,社会主体和运作机制的根本转变,导致社会整体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的重大变革。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发生冲突。其中,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以及政府和公民、权力和权利之间引发的冲突将日益突出。可以预见,若不采取有效对策,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的纠纷将不断
3、增多,群体性的纠纷也将大量出现。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2、社会调控不力政府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未全力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的工作要求,突出做好预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激化的调处工作。随着社会的转型,人性自由的解放,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政府及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尤其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不仅未能做好预
4、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激化的调处工作,而且自身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农地征用纠纷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等群体性案件,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益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司法救济就成为必然的选择。3、“法不责众”心理社会弱势群体为寻求法律的保护,受“人多势众”
5、、"民意难违”等传统意识的影响,单个的社会成员自然意识到群体行动的重要,群体性纠纷由此产生。社会弱势群体通过集团诉讼和群体性上访人大、政府、法庭,甚至自杀、群攻等激烈方式,不可避免地对司法裁判造成一定的影响。特点分析1、人数较多2、影响较大3、对抗性强4、矛盾激烈5、多方关注6、调解较难三、审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群体性纠纷及矛盾易激化民事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涉案人数多,如果处理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立足审判,拓宽渠道,在依法的前提下
6、,平息讼争各方的对抗情绪,促使矛盾化解。总结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在具体工作中,应注重工作方法,努力做到“三结合”。一是注重内求配合和外求支持相结合。对内而言,合议庭成员之间、合议庭与庭领导、院领导、书记员、法警之间均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审理工作,尤其是庭审工作,因为庭审时双方矛盾最易激化。对外而言,应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二是注重教育疏导和加强防范相结合。在民事审判中,坚持多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搞好服判息诉,千方百计提高案件的调解率,
7、以化解矛盾,并坚持“院长接待日”工作。同时应加强防范工作,主动与公安机关、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沟通配合、通报工作,对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案件,要做好疏导稳定工作并及时向院、庭领导报告情况,防止矛盾激化或恶性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安排院长或其他领导进行接待。三是注重依法办案和讲究策略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力把不安定因素消化在审理环节中。具体在办案中,在坚持法律原则前提下,裁判时应尽量考虑当事人的接受程度,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台州中院民一庭二00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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