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培训-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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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培训监管红线2013年10月引言依法合规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监管红线”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监管规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树立监管红线理念,就是要求我们的管理者和每一位员工、营销员,无论市场竞争多么激烈,无论经营压力多么巨大、无论发展遇到多大困难、无论外部环境多么恶劣,坚持合规底线,遵守监管红线、坚持诚信理念应当是我们不能放弃的原则。主要内容一、机构管理二、财务管理三、产品管理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五、渠道业务管理六、售后服务管理七、其他合规管理要求主要内容一、机构管理一、

2、机构管理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保险公司不得超出保监会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保险业务。——政策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一、机构管理罚则:《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政策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

3、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四十二条罚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政策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罚则:同上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必须及时履行向当地保监部门报批程序——政策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罚则:《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此项规定的保险

4、公司,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内容二、财务管理二、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保险公司必须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依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二条收付费管理保险公司除保监会规定的情形外,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政策依据:《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第一条第(二)款二、财务管理收付费管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保险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政策依据:《关于

5、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第一条第(三)款佣金和手续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支付,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和手续费。——政策依据:《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第三十九条主要内容三、产品管理三、产品管理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保单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政策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

6、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七条罚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的回访规定外,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产品管理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政策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万

7、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包含: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内容。——政策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保险单信息、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等内容——政策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时,应符和监管规定。

8、——政策依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一条保险公司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或由其授权分公司印刷——政策依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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