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官责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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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法官责任的内涵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丿与员额制相配套,司法责任制改革被日益提上日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者负责的审判责任制度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司法责任制是一个合性概念,该制度本身由一套完整的体系所构成,包括法官、检察官的权或职责清单;对作为追责前提的审判独立的保障;责任的判断标准;责任式;追责主体和追责程序;责任豁免和职业保障等等。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程中,法官责任既关系到每一名法官的切身利益,其制度设计的好坏也影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如何确立和构建法官责任制成为

2、司法界和理论界备受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种法官责任类型(结果责任、程序责任、职业道责任)的分析和对我国部分法院法官责任制改革实践的考察,希望对我国官责任制的完善有所裨益。通俗来讲,法官责任是指法官因自己不当行使职权、产生严重后果而担的责任。[1]正所谓不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法官责任的产生是权统一的体现。在法官权责统一问题上有学者提出权责统一的实现应当包括条基本途径:一是还权,二是归责。换句话说,权责统一的实现一方面需保障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给予不当行使审理权、裁权的法官,在其行为造成严重后

3、果的情况下追究其法律责任以防止权力的用和恣意,抑制司法腐败,从而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在权和归责问题上,归责的意义更为重大,是对司法进行事后监督的重要方了而归责的前提是界定真正的权力行使主体,权力行使主体的确定以职责界为前提。正如傅郁林教授所言,"司法责任的重心是职责的界分。”[2]此,在确定法官责任之前应当将法官职责界定清楚。在地方法院的法官责任制改革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出台相关规定,确了承办案件的法官所享有的具体职责。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承办法

4、官的职责包括:导书记员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在审判长主持下参与庭审调查,制作阅卷笔和审理报告;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程序事项处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全面意见;起草所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并签署等。”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法官审判职能具有司法权属性,这一性质决定了官责任在认定标准、追责程序等方面摒弃行政性。此外,在审判权内部也当进行具体分工,这一具体分工导致审判权内部不同权力行使主体在责任围、大小和认定标准上产生不同。由法官的职业属性所决定,法官职业阶本身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还要具有崇高的道德水准、

5、强烈的社会任感、深刻的公平意识以及高尚的人格魅力等综合素质。[3]这为以职业非办案为基准的职业伦理责任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法官责任研究需要解决的另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法官独立。马克思对法独立作过如下经典论述:“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没有的上司”,“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司法主体的独性要求使得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独立办案,这对其个人素提出更高要求。只有经过多年职业训练、具有深厚法律素养、较高道德素和办案能力的人员才有能力胜任并不受外界干涉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在法院系统中,实

6、现法官独立应限定审委会职能:裁决的作出由独任官或合议庭享有;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除非审委会全体成员参与案件审壬否则不得作出裁决。独任法官或合议庭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可以与审会讨论,但审委会的意见仅具有咨询意义和建议性质,如何裁判的权力始由审理者掌握。关于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审委会对案件的讨论不能采开会的形式,应当转变为由审委会直接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并由全体员对案件负责或只能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而不能对案件本身进行讨论。外,实现法官独立还需要废除实践中存在的上下级法院中请示汇报制度。审委会改革方面,部分试

7、点法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主要职责在于提法律咨询服务,在减少进入审委会案件的数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庭室内法官联席会议和跨业务部门的法官4议制度,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减少近半。与独立性相配套的是独立责任,官个人责任制激励了司法主体审慎、勤勉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强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西方法诸云,独立的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对司法公正而言,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防线的守门人。可见,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仅靠公正的司法程序和诉讼制/独立的司法者同样起着至关

8、重要的作用,是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讦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和深入发展,法官责任制成为社会最为关注其是广大法官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我国,法官责任制经历了不同时期的演和发展并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陈瑞华教授认为,法官责任制度可以分为以三种模式:即结果责任模式、程序责任模式和职业伦理责任模式,[4]这责任类型划分得到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高度认可。[5]熊秋红教授认为,国法官责任类型主要包括错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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