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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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05年7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口己开发的“某花园”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乙公司修建。合同就工期、工程款计算利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延课、工程变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年7月13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花园”其屮一栋房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李某施工。合同内容同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即进场施工,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006年3月26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水电花园C栋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一)》,就原协议屮的工期、工程结算方式与

2、结算纠纷处理、付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变更。工程完工后,李某于2007年5月8日编制了工程决算书,并送达乙公司。同年12月7日,乙公司与李某达成《水电花园C栋已完工程结算协议》,李某承建的水电花园C栋已完工程不含税金、管理费的总价为9000000元,其中工程款为8()()()()(X)元。其余1()()()()()()元为利息和停工损失。乙公司未能及时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因而发生纠纷。李某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已办理决算的工程款余款5000000元及资金利息;(2)、对所建的房

3、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评析】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乙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名为《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没有界议,李某应为本案的实际丿施工人。其可以依据《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但对于李某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却出现了分歧。笔者将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提出个人见解,供讨论。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设成果宜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

4、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理论上,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阳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不动产优先权。而本质上,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但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法律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对承包人价款的请求权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对实际丿施丄人概念的提出背景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进行分析,拟证明实际施工人不皿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实际施工人概念的提岀我国《合同法》在

5、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有关主体的称谓有下列几种表述: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就工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称谓有:发包人、总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丿施工人。《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匸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由此可见,施工人是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施工人,即丿適工人不应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2(X)4年1()月25日颁布,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解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首次出现实际施

6、工人这一表述。特别是在第二十五条屮的表述,将实际施匸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提出,很明显,在概念的内涵上实际施工人不应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的概念重复。从《解释》中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另外三条可以看出,三处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由此可见,《解釋》中的实际丿施丄人和《合同法》中的施工人不是同一概念。二、实际施工人范围界定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Z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借用有资质签订合同的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

7、建设资格之示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丄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丄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解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轻》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一条的解释是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一种适用,不应理解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解释》中提出实际施工人

8、的概念后,并耒对其进行定义。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实际组织施工完成建设工程的人或企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就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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