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差异与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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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差异与协调处理2011-11-410:51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冋。通常认为,这种结算方式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免息信贷,具有融资性质。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对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政策与处理规定的不同,造成许多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时感到十分棘手,对如何协调财税二者之间的关系感觉茫然。本文在剖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基础上,试图为合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差异(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13号,以下

2、简称收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财政部关丁-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收入指南)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

3、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数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进行摊销。(二)分期收款销售商

4、品税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I•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从税法角度来看,在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只是强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

5、生时间,无论是增值税处理还是所得税处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吋间通常是一致的。即在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并以不含税的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根据上述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会计上依从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收上则史多考虑税收实现的可能性,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要求只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岀的商品实施有

6、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木能够可靠计量,应在商品发出日作销售处理,核算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吋间为合同约定的分期应收款日。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不同。会计准则确认的金额为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为会计确认收入当期商品的市场价。合同约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分期冲减财务费用O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不论款项是否收妥),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款金额之和。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差异协调由于企业会计收入准则、收入指南与税法在收入吋间和计量金额方

7、面均存在差异,如何协调解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产生的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个实际问题。下面结合事例,分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申报差异的协调处理。例:2011年1月1H,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现代化机械制造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为10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FI等额收取设备价款。该批大型设备成木为75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商品吋,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问题提供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伟商品收入金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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