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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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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例析税收处理固然以会计处理作为基础,但基于税收目的与会计目的不一致,相当多的涉税事务需要在会计处理基础上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一般有二,一为永久性差异,一为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尤为重要,往往是前期调增(减),后期调减(增)。远比永久性差异调整复杂。本文结合新税收政策与新会计准则对分期销售收款交易的涉税处理进行解析,希望有裨益于税企双方正确处理这一暂时性差异。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
2、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很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即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人进行折现处理。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万元。 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 2009年
3、1月1日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应收款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6974 待解税费——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未实现融资收益 8.30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2009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含增值税5.1万元,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三款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应于当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5.1 借
4、:待解税费——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8.3026)×5%=4.0849(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0849 贷:财务费用 4.0849 2009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5.7823万元(81.6974-60+4.0849),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60+3),因此2009年此笔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7823万元(25.7823-10)。2010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5
5、.1 借:待解税费——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8.3026-4.0849)]×5%=2.7891(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7891 贷:财务费用 2.7891 2010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891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60+3),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109万元(10-2.789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
6、5.1 借:待解税费——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30)-(83026-4.0849-2.7891)]×5%=1.4286(万元) 或者:8.3026-4.0849-2.7891=1.4286(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286 贷:财务费用 1.4286 2011年该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286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60+3),因此2010年该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714万元(10-1.4286)。 而从分期收款
7、合同约定的2009~2011年三年期间来看,该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润为30万元(25.7823+2.7891+1.4286),而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10+10+10),由此可见上述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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