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浅谈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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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摘要】新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的规定与旧准则相比有较大差异,同时和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企业实务操作中的困惑。本文结合实务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及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分期收款;会计处理;增值税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

2、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

3、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

4、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实际分次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二、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  关于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也做了规定,其中

5、第十一条第四款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从而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三、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解决建议  针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以分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两种情况来分析解决。  第一,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也就是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对

6、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增值税处理是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这类业务还是采用以前的方法,这样也容易和税法规定进行衔接。  例1,长江百货商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黄河实业公司销售彩电100台,每台售价3000元,共计价款30万元。合同约定分4个月等额付款。该型号彩电单位成本2000元,增值税税率17%。假定长江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2)按合同规定每期收到应收的货款时:  借:银行

7、存款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0  (3)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发出商品50000  第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也就是说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为解决上述矛盾,笔者建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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