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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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罚没物品和杳扣物品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齐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列使用时,统称执法单位)管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木规定所称的罚没物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品。本规定所称的查扌II物品是指执法单位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各种物品。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和查扣物晶用执法文书的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詁处置程序和制度。第四条罚没物品和查扌II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系统罚没物品和杳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和所属县(帀)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木局罚没物品和查扣

3、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上一级局和木级局的计划财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定期对所屈的和授权的执法单位罚没物品和査扣物品的管理、处置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第二章物品的保管第六条齐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专门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进行集屮存放、统一保管。需租借其他仓库保管存放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贵重物品、重要的证据资料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保管柜或者保管仓库,妥善保管,保证物品存放

4、安全。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等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第七条依法予以扣押、异地封存、异地登记保存的查扣物品以及依法没收的物詁,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及时凭《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将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登记入库。第八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查扣物品和罚没物品必须逐件登记、造册,分类保管。物品出、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当与相关人员办理物品交接手续。物品出、入库的情况应当进行记载,记载记录应当归档备查。第三章罚没物甜的处置第九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存、挪用、调换、私分、擅自处理和自行变卖。第十条依法没收

5、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卬制的《湖北省没收物资票据》。按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甜,执法单位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资票据的附件一并附卷。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执法单位对依法决定没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巾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按以下程序核准、处置:(-)案件承办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R起半年内,开列拟处置物品清单,提出对罚没物品

6、处置方式(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耍的技术处理)的书面报告,并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没收物资票据、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或者鉴定报告等材料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二)法制工作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出不予通过的书面理曲,发回原案件承办单位补正;审核通过的,签署拟同意对物品处置方式的建议后,送木行政机关计划财务机构会核;(三)计划财务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对罚没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并签署具体会核意见后,捉请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召集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

7、(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的意见,批准决定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五)决定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意见,按木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有关机构核准;(六)根据核准的意见对罚没物晶进行处置。第十三条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按以下规定上报核准:(一)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核准;(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三)省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省财政厅核准。属于专营机关或者专营单位经营的物品,如金

8、银、外币、文物、烟草、盐等,执法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核准程序后,按相关规定交专营机关或者专营单位收购或者收兑。笫十四条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按以下规定上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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