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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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   波   市   财   政   局                      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甬财政综〔2009〕1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甬党[200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罚没物品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前几年实践工作经验与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

2、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二OO九年一月一十五日附件: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品、不予返还的赃物。依法应当上缴国库

3、的无主物品,依照罚没物品进行管理。第四条   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市级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的处置及收入的入库等工作,各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第六条 执法机关在依法执行罚没物品处罚时,必须向执法对象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对暂扣物品开具“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使用上述票据必须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质量,对未按规定使用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的,当事

4、人有权拒绝,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对罚没物品妥善保管,于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将罚没物品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第八条 罚没物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原则规定进行处置:(一)属于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竞价、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

5、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机构经营的物资按下列方式处理:1、外币、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送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现,变价款上缴国库。2、禁止买卖的文物移交市文物部门管理。3、危险物品、放射性物质、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毒品与吸毒用具等,交公安部门处

6、理或销毁。4、淫秽物品、盗版光盘、非法出版物等交由市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处理。5、金银(不含金银首饰、工艺品、纪念币)等专营物资,交专管部门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6、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药品、动植物等),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四)对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品,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五)对少量不易变现或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捐助市社会福利机构处理。(六)经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罚没物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执法机关监督销毁,并在销毁后15个工作日

7、内将销毁记录抄送财政部门备案。1、不能做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的;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3、已经失效变质,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4、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5、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6、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残次器具零配件;7、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8、其他应销毁的罚没物品。(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第九条 执法机关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

8、,载明销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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