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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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为保证大队罚没(暂扣)物品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发挥仓库现有的使用效能并明确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一、仓库的管理。服务大厅指定两名同志负责暂扣罚没物品的保管工作。仓库管理员是仓库钥匙保管及有效使用的责任人。二、罚没(暂扣)物品的入库。1、物品入库时间:各执法组罚没(暂扣)物品的统一入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各组每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将罚没(暂扣)物品存放在东侧地下仓库以外其他地方或延期入库。2、物品入库要求:罚没(暂扣)物品入库时,必须整理包扎好,散件必

2、须用牢靠结实的器具盛装;物品状态符合入库条件时,仓库管理员应核对《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列明品种和数量,办好入库登记手续,并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名,证明物品已经入库。三、入库物品的管理。每月的26、27、28日为清整仓库日,遇公休日或者有特殊任务时则顺延。仓库管理员应对罚没(暂扣)物品分开存放,定期整理清点。做到安全可靠,数量准确。同时应尽心尽职,确保仓库物品不遗失,如因管理疏忽造成入库物品遗失或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仓库物品的出库。入库的物品出库应由分管副大队长签署初步处理意见

3、后交大队秘书股,由大队秘书股统一报送大队长、分管局长批示。批示同意后,由当事人、仓库管理员共同办理出库手续。2五、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的物品(包括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遗弃的物品),如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单价较小的物品,可视作无主物品,经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各中队变现处理或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捐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单价较大的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没收决定后,报财政部门,由行政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作变现或拍卖处理。变现处理的单位必须是有

4、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变现、拍卖所得价款均应上交国库。六、销毁物品的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物品,在拍照留取证据后可进行销毁处理。销毁物品,必须认真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载明销毁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地点,处理的依据,物品处理的简要经过,处理结果,并注明销毁人、监销人、见证人等。《物品处理记录》连同照片一并装订入卷。七、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期限。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及时进行。活的水产、家禽和不易存放的蔬菜、瓜果等从暂扣之日起2天内处理,春秋季可延长至3天,冬季延

5、长至5天;易存放的物品(如三轮车、百杂货等)从暂扣之日起30天内处理;易存放物品单价较大的,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八、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又无法变现、拍卖、作其它处理的物品,各中队应派专门车辆直接运至垃圾中转站,不得随意丢弃或倒入垃圾箱内。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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