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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第三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
2、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第八条 合伙企业是指2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投资者为2人以上30人以下;(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
3、证明;(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3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30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一)农村村民;(二)城镇待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四)辞职、退职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4、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四)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五
5、)公司的组织机构;(六)公司的解散条件;(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十)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破产,应
6、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7、;(六)订立合同;(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法纳税;(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
8、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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