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ID:40197301

大小:36.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7-25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_第1页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_第2页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_第3页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_第4页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务院第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的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经济事业。    第三条    企业的组织方式如下:    甲、独资及合伙:    一、独资--人出资,单独负无限清偿债务责任,    二、合伙--二人以上出资、负连带无限清

2、偿债务责任。    乙、公司:    一、无限公司--二人以上的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二、有限公司--二人以上的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其责任。    三、两合公司--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各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其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五人以上的股东所组织,分资本为一定数额的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    五、股份两合公司--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五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

3、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    公司名称应标明其种类。企业非系公司组织者不得使用公司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及公司股东得以现金外的财产或其他权利作价出资。    第五条    同一行业,或虽非同一行业而在生产上或业务上有联系者,得依自主自愿的原则,在保持原有组织的基础上联合经营其业务的一部分或数部分,订立联营章程,报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公营企业及公私合营企业亦得参加联营组织。联营组织经核准后亦受法律的保护,国营经济事业得对联营组织给予协助。

4、    同一行业,或虽非同一行业而在生产上或业务上有联系者,得依自主自愿的原则,取消各原有组织从事合营,成立新的企业,申请核准及登记。    第六条    为克服盲目生产,调整产销关系,逐渐走向计划经济,政府得于必要时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产销计划,公私企业均应遵照执行。    第七条    企业应切实执行政府一切有关劳动法令。    第八条    企业的财产和营业受充分的保护,经营管理权属于投资人;但与劳资双方利益有关者,应由劳资协商会议或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之。    第九条    企业经营的业务,如应国家迫切需要,

5、或在技术上有重要的改进或发明,而在短时期内不能获利者,得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税或免税的优待。    第十条    企业在创办或增资时缴纳股款,或因合并转业而需要现金,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时,得用黄金、外汇向中国人民银行折兑人民印抵缴。    第二章核准及登记    第十一条    为配合计划生产,保护投资人利益,避兔盲目发展,新创设的企业应依法令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准营业,方得筹设。地方主管机关依照法令或因其业务及产销计划有全国性者,应转报中央主管业务部门核准,    

6、企业不得经营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十二条    业经核准营业的企业,于设立完成后应申请登记。    独资或合伙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但依照法令或其业务及产销计划有全国性者,应由地方工商行政机关转报中央私营企业局备案。    公司组织的企业,应经由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机关转报中央私营企业局登记。    业经核准营业的企业,在办理登记中,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得酌准先行开业。    企业应登记的事项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公布前已准许营业的企业,除法令另有限制规

7、定外,仍得继续经营。    前项企业,应依照前条规定分别由地方或中央办理登记;惟应由地方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业经登记有案者,可以不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经登记后,保护其名称专用权,但在独资、合伙以市、县为范围,在公司以全国为范围,并以同类业务为限。    第十五条    企业均得变更营业范围、添设分支机构、迁移地区、转业、停业、复业、歇业及解教,但应申请核准,并分别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企业,须俟收足全部股款或章程订定的应缴股款并登记后,方得发行

8、股票。股票为记名式,并得自由转让。以前发行无记名式者,应于登记前改为记名式。    公司股份得委托银行或投资公司代募或承募。    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或收为抵押品。    第三章企业对内对外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之对内关系及对外关系,于不抵触政策法令的范围内,在合伙依照所订契约,在公司依照所订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组织的企业,应以股东会为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