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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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思索;【提要】我国已加入WTO,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将日益增多。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和国际贸易的需要,应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或取消行政终局裁决。同时,在行政裁判方面要注意与WTO规则相冲突的规范的适用,并应增加相应的裁判方式及改革裁判文书。此外,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也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关;键;词】WTO/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

2、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基本态度。《规定》的出台既是现行行政审判发生重大转折的标志,也是深化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契机。令人振奋之余,《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讨。;—、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理由;毕业论文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问题,在加入WTO之前学界就开始了讨论。大多数意见是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关于国际贸易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完全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一,与我国的入世承诺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款第1项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J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

4、的所有行政行为”。显然,”所有行政行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若要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则应将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毕业论文第二,与WTO的相关规定冲突。GATS、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均有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仅以GATS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为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该条第3款(a)项规定,”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GATS第6条第1款规定,”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

5、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第28条定义中将这里的”措施”解释为”一成员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的形式”。综合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GATS第6条第2款(a)项又规定,”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花由此可见,GATS要求各成员政府作岀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当然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

6、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第三,与WTO主要成员的做法不一致。英、法、美等国均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由于英国一贯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因此,法院不能审查女王和议会的立法,但可以审查行政机关根据议会的授权而制定的条例。法国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它对行政行为的控制范围很广,包括总统的命令和条例。而在美国,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律有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定审查;在法律无规定时,进行非法定的审查,不能审查的行政行为只是例外。(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04页。)虽然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制

7、度并非尽善尽美,但这毕竟体现了WTO的精神和更为先进的司法理念,值得我们借鉴。(二)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具体建议;对如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一,学者们各有说法:关于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人主张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也有人认为法院只能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关于司法审查的主体,一般都主张不改变现有的法院设置,由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对被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也有人建议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还有人主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机构强化对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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