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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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姓名:朱淑娣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周洪钧20050301度是指在WTO体制的要求下,WTO成员方依法建立的,纠正、制裁妨害国际贸易自由权益的违法(或不当)国际贸易救济行政行为,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自由利益的机构、原则与规则的总和。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内容甚广,从国际法与国内法串连的角度看最为迫切的核心问题是审查主体、审查范围与审查标准问题。本章第二层次具体层面探讨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与审查标准制度。第二章: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考察WTO的

2、制度特征与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关联。即考察WTO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必要与可能及其原则要求。指出从WTO制度利益交互性可见成员方完善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从WTO规则导向性可见成员方完善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规则)的必要性:WTO法价值标准的统一性并未导致其运作模式的统一性,而是由于各成员方各自国内环境的不同采取了各不相同的WTO法运作模式,WTO法的普适殊别性为我国设计独特的WTO项下的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从WTO制度双向兼顾性的特征可见成员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一个原则要求是贸易

3、自由与贸易公平的兼顾;从WTO制度程序正义性特征可见成员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另一个原则要求是注重正当法律程序。本章然后考察“WTO争端解决机制对WTO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导向性”。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GATT/WTO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转变的标志性制度,也是保证WTO体制按照“规则导向"依法运作的关键制度。第三章: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本章主要阐述从法社会学角度看,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是利益平衡。首先指出在WTO体制下,经济主体利益必然要依赖于成员方公共利益,经济主体利益的实现必然

4、有赖于成员方公共利益的实现,任何一个成员方都是由不同规模的众多经济主体所组成。各成员方构成了各成员方共有、共享的多元WTO●●公共利益体系。WTO的多元利益体系是平衡的利益体系。应然的理论的层面要求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应当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实然的规则层面,要求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必须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而且这利一价值取向是保障WTO规则实施的现实的必然要求。然后指出利益平衡应作为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指导原则。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指导原则一一利益平衡是指依据WTO体制下利益运动的规律,在符合WTO多元利益特性的基础上,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

5、根据WTO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去调整WTO多元利益体系中的冲突,以实现WTO体制下的利益最大化)应遵循的指导法则。最后指出利益平衡原则,是实现WTO体制下的各类利益最大化而应遵循的总的指导法则,此外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尊重与监督兼顾原则,国家经济利益优先原则。3、诚信原则。4、公平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及其基本原则是我国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完善所应遵循的原则。第四章: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比较研究本章从比较法的角度,详尽分析了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救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制度,并通过一系列对比分析,揭示(GATT)WTO体制下贸易救济审查制度一般规律。以利益

6、平衡为价值取向,进而比照我国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为第五章WTO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改革构想提供域外制度借鉴。本章首先分析了审查主体制度,指出:欧盟由普通法院行使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的管辖权。欧盟各成员国的初审法院负责审查因不服欧盟贸易救济措施而提起的一审案件,而欧洲法院则负责不服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美国则设立专门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行使国际贸易救济审查一审案件的专属管辖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国际贸易上诉案件。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

7、辖。然后分析了审查范围制度,指出欧盟、美国法律体制下司法权可对一切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因此贸易救济的审查范围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中国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但在中国《立法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可找到(国际贸易)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制度空间。最后分析了审查标准制度,指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范围及标准,都突出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事实标准;二是法律标准。欧盟法院基本上采取的是法律审,一般对法律和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事实的认定则充分尊重欧盟机构已作出的决定: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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