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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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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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本文作者:常媛朱晓翠工作单位: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省科学能源研究所“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国家的立法活动,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程中,在市场经济体系加快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背景下,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立法程序的完善、立法活动如何更有力地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等诸多方面要求我们应更加理性地思考我国现冇立法体制的利弊,并在理性的思考和分析基础上,明确我国立法体制的后续完善措施和正确的未来走向,笔者拟就此提出一些浅陋看法。一、我国现有立法体制的基本架构从人大系

2、统看,运行的是一元两级的立法体制。即:全国人大的统一领导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从行政系统看,也是屮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在屮央一级屮,包括了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在地方一级中,包括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所属的行政机构。此外还存在着授权立法的情况。这种一元两级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多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人大系统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系统负责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全国人大和屮央政府负责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法

3、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二、我国现有立法体制的主要缺陷(-)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不清。从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都是拥有立法职权的,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并非尽善尽美。一个缺陷是未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范I韦I加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的划分,从而使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更加广泛和没有限制,为常委会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域提供了缺口和可能。全国人大与它的常委会之间对国家立法的权限分工存在的疑义有二:一是“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Z外的其他法律”如何加以区别。二是全国人

4、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二)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混淆。在我国,二者立法范围的划分,采取的是原则限制、间接列举的办法。宪法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是对地方职权立法范围的原则限制;地方组织法对县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采用具体列举。这样原则、笼统的划分,虽然简明灵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二者立法权限上的混淆。(三)立法授权活动不严格和不规范。一是没有立法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得到了大量的立法授权。二是没冇规章制定权的省、自

5、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获得了授权。三是某些被授权机关与授权机关的地位差别过大。(四)法律规范与经济建设Z间、各层次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一是旧体制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改革实践发生了冲突,妨碍了改革的发展。二是立法滞后于改革实践,改革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找不到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约束和保护。三是不同层次及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些冲突矛盾,乂缺乏解决冲突的法律依据和有效手段,使法律规范Z间的矛盾冲突现象难以纠正。三、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措施(一)立法体制法律化。通过宪法修改或制定宪法性法律规

6、定我国的立法体制,包括我国的立法职级规定、各立法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立法分工以及授权立法的范围、时限等。立法职级的确定应以集中而不应以分散为原则。立法机构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立法质量的需求。立法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立法机关在享有立法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把立法机关的立法分工通过宪法性法律确立下来,避免立法的随意性和免受不正常的人为干涉,保证立法的质量。规范授权的范闱和时间,专有立法权不能授出,如宪法与宪法性法律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有,不可

7、授出。国家的重要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不能授权给其他机关。有些立法权在授权时要有范围限制,不可授给某些低层次机关。对于所授予的立法权,原则上是不能转授出去的,在被授予立法权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超过时限,授权应视为无效。(二)立法机关专门化。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立法机关专门化的要求只能是将立法作为立法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而不能耍求这些机关演变为单纯的立法机关。但在这些机关的内部可以设立专司立法的机构。应减少现有的立法机关,但同时对于保留下来的立法机关进行加强。如果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实需要立法权,通

8、过授权立法方式解决。在政府系统中只保留中央和省、地、县级政府以及特别行政区和经济特区政府的立法权,屮央各部委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的立法权应在原则上取消,如果实在需耍,可以通过授权立法方式解决。(三)严格和规范我国的立法授权活动。对于授权立法应严格限制,不仅要有时间、范围的限制,而口应考察授权的必要性、被授权机关的立法能力和立法条件。被授权机关应当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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