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海事立法状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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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前海事立法状况的思考我国海事立法现状   海事系统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一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沿   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来看,当前海事部门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海上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以之为依托,形成   了以部令、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直属局规范性文件等为子系统的法律体系;从法律   的体例的角度来讲,大陆法系的特点明显,行政立法的模式突出,作为国家公共权力   的体现,以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法律渊

2、源,制定法较多且较多地散见于规   范性文件中相应的设法性条文当中;从海事法律体系的构成状况来讲,海事立法产品   体现了行政法的立法体例即母法与子法互为依托,原则性立法与操作性规范相互结合   的特征;从立法活动的主体来看,当前的海事立法活动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   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地方行政机关立法以及海事部门立法等层次。 海事立法体系的特点   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我国海事立法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行政法特点明显。首先,立法以宪法为基础。海事立法体现了宪法对公共管理权   利的约束;其次,立法以行政法律为核心。海事立法是以《海上交通安全法

3、》和《内   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主要的行政法律为母法核心的,符合行政立法的体例特   征;第三,立法以设权性条文为主。基本的法律制度与散见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   件都体现了对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的维护;第四,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地位不平等。因   行政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赋予而彰显了海事部门的主体地位和主客体之间在权利义务上 的不平衡性。   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点多。以船舶登记为例,海事机构是一级重要的行政执法机   关,也是重要的物权登记机关,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使用权的变更等等都需要到有权机关

4、  进行登记,海事部门恰恰就是这个有权机关,在船舶登记业务方面,较多的体现了海 事管理权与民法中有关物权制度的交叉。   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相互融合。随着我国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并成为A类理事国,我   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海事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在立法上借鉴先进的立法   经验和国际条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在很大的程度上,缩短了海事立法的研究探索过 程,起到了推进海事立法进程的作用。   母法相对稳定,子法则名目繁多。作为母法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对比较稳定,自颁布以来就极少修订,而作为子法的各种条例、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速度和

5、密度则相对较大,每一个立法年度,均有大量的规 范性文件出台。   呈现了母法的核心辐射特点。首先,《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条例   》等发挥着设权性立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职权上为海事机构的存在设定了法律依   据;其次,为海事机构划定了履行职权的范围;再次,为后续的权力行使的保障性文   件的设置起到了宏观的指导作用,从原则性上体现了核心部类的规范意义。   与地方性立法的交叉日益增多。由于海事机构自身存在直属海事系统和地方海事   系统,同时,又分驻不同行政区域,在立法上,海事机构对地方政府以及权力机关的   信赖性随着航运经济的不断发展正逐步显现,海事与港口

6、甚至口岸经济互为依托的特   点日益显露,在立法上,海事立法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存在着越来越多的   交叉点,涉及港口发展和提高海事监管效能的地方性立法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提上议事 日程。 当前海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过于分散。根据海事业务的分类,海事立法从船舶管理,防污染、危险货物   管理,船公司管理、通航管理、船员管理、航标测绘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等部   类分别开展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讲,呈现了多元化的特   点,国务院、交通部、交通部安监办、规划司、海事局以及各相关的地方政府均成为   海事立法的相关主体,海事立法出现了过于分

7、散的缺陷,设权性条文散见于法律、法   规、规章、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当中,检索不便,使用更是不便,客观上为海事行政执 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与海事管理相对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从立法上,日本国的海事法律统称为“日   本海事六法”,它由“海运六法”、“船舶六法”、“船员六法”、“港湾六法”、   “海上保安六法”组成,涵盖了海事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日本的海事管理部   门的名称和职权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海   事机构“港务监督”的主管机关地位,但在职权设置方面的立法上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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