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税收立法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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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前我国税收立法问题的思考      摘要: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之一是税收关系。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法律的约束。所以说,税收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而我国目前在税收立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立法权限不清、法律级次偏低,可操作性差等诸多问题。  关键词:税收立法;立法权限划分;税收基本法    Abstract:Thebasicrelationthatisatthemodernnation,peopleandnationistherevenuefromtax revenuefromtaxconcernsthepeople'sbasic

2、propertyrightandfreepowers,havetotakeintothestipulationofthe say,therevenuefromtaxlawmakingisonewreathofimportancethatconstuctsthecountryundertheruleof theourcountryisintherevenuefromtaxlawmakingprocesscurrently,butexistthelawmakinglegalpowerstillnotpure,thelawclasstimeislow,themaneuverabi

3、litydifferstowaitmanyproblems.  Keywords:revenuelawmaking;compartmentalizationoflegislativeright;revenuebasiclaw  税收法制化建设的首要环节是税收立法。缺乏完备的立法机制和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法制化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更谈不上税法的执行和遵守。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果,税收立法进程有所加快,然而,在税收立法问题上,依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税收立法按立法权可以在同级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横向划分,也可以在

4、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纵向划分。  按照横向划分的模式,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可以分为单一式、复合式和制衡式。所谓单一式是指立法权仅由一个具有立法机关性质的政权机关来行使;复合式是指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制衡式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税收立法权由议会、总统、最高法院三方共同行使,三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从三种不同立法权限横向划分形式来看,单一式立法权统一集中,立法效率高,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纠缠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时间拖延,但其决策集中,如果缺乏行政立法的参与,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复合式和制衡式由两方或三方共同参与立法,有利于防止决策偏差,

5、但由于各方相互制约,在立法的灵活性和弹性上存在一定问题。  按照纵向划分的模式,税收立法按立法权的划分可分为集权式、分权式和诸侯国式三种。集权式指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中央与地方税收制度统一由中央制定和推行实施;分权式可进一步划分为彻底分权和混合式分权两种,彻底分权制即中央和地方各自规定税法基本原则,按不同税种划分相应的立法权,二者互不干预;混合分权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以专有立法与共同立法而共存的分权形式,但中央政府具有立法上的优先权。诸侯国式税收立法权划分指地方政府在地方税收立法权上拥有无限权力,不受中央政府限制。  由于不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模式特点不同,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

6、孰优孰劣,因此,不同国家在选择税收立法权限划分模式时,必须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决定。但无论选择哪种分权模式,都必须以立法权限划分明确且易于操作为基本原则。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限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的单一式立法权划分,本质符合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然而,由于在实践中,由人大授权给国务院执行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大,使我国税收立法权又具有复合式的特点。  具体立法权限划分为: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以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经过一段时间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7、员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收、不影响中央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立法权;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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